? ?用人單位未發放高溫津貼 勞動者能否解除勞動合同||人民法院報||福州勞動法律師推薦
【案情】
2016年2月1日,黃某應聘進入某有色金屬公司從事機械操作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3500元。在工作期間,公司按時向黃某支付了工資,但一直未發放高溫津貼,黃某雖多次要求支付,但公司拒不支付。黃某為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分歧】
高溫津貼是否屬于勞動報酬?
第一種意見認為,高溫津貼屬于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因此,高溫津貼不屬于工資總額的范圍,不屬于勞動報酬的范疇。
第二種意見認為,高溫津貼屬于津貼和補貼的范疇,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津貼和補貼屬于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應納入勞動報酬的范圍。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對于本案而言,黃某的請求能否等到支持,關鍵在于認定高溫津貼是否屬于勞動報酬。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我們在討論工資總額的問題時,一定要搞清楚一個關鍵問題,即工資總額是一個特定的概念,它是特指用人單位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與勞動者個人工資總額是有差別的。相對于勞動者個人而言,勞動者實際獲得的勞動報酬才是其個人的工資總額。《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該條規定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意思是說用人單位購買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等用于勞動保護方面的支出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但并不意味著發放給勞動者的此方面的費用就不計入勞動者個人的工資總額。因此,即使將高溫津貼理解為用人單位勞動保護方面的支出,也不意味著能將其排除在勞動者個人工資總額的范圍之外。而個人的工資總額的范圍即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實際上,高溫津貼是可以認定為津貼和補貼的范圍。高溫津貼是為保障企業職工在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進行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給予勞動者的一種補貼。從文義解釋來講,高溫津貼當然屬于津貼和補貼。按照《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津貼和補貼屬于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高溫津貼應計入勞動者個人的工資總額計算范圍,應屬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同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該條明確了高溫津貼應納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也實際上明確了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個人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即勞動報酬的范圍。
(作者:樂開華 艾小川 ? 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