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強迫老婆玩3P該當何罪?自愿玩3P、4P就合法嗎?||福州刑事律師推薦了解
對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組織3P、4P及NP、換妻等集體淫亂活動的,最近幾年全國范圍內均有判處實刑之案例。
素材綜合來源 :江蘇網、 紀萍工作室的法律博客
案例:溧陽一男子狄某在看了黃色電影后為尋找刺激,竟找來好友與自己妻子玩3P。在遭到妻子拒絕后,狄某竟“霸王硬上弓”,先后多次與朋友一起對自己妻子施暴。狄某與朋友吳某因強奸罪分別被溧陽法院判了刑。
女子咨詢離婚稱自己被丈夫強奸
溧陽女子小月(化名)去當地一家律師事務所咨詢離婚事宜。在向律師談到為何要離婚時,小月說自己跟丈夫近一段時間經常爭吵,而吵架的原因都是為了一件事。律師問她具體所為何事?小月一開始欲言又止,后來在律師的開導下,才說出了實情。
小月告訴律師說,在兩年前,丈夫去外地出差,期間,看了色情電影。當年11月的一天,丈夫回到家,跟丈夫一起回來的,還有丈夫的朋友吳某。當天晚上,丈夫向她提出一個非分的要求,就是讓她和吳某一起,3人進行3P式性愛,小月當即表示拒絕。
可令小月沒想到的是,當天晚上,丈夫竟趁她不注意,強行把她抱到朋友吳某睡的房間里,和吳某一起對她實施強暴。一開始,她考慮到夫妻關系,就對此忍氣吞聲,沒想到后來丈夫和吳某一起,又連續兩次對她實施強暴。
小月為此跟丈夫狄某一直爭吵,夫妻關系急轉直下,最終小月決定離婚。
聽了小月的講訴,律師提醒她,她丈夫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于是,小月就向警方報警。
法院認定兩被告屬共同強奸
今年2月,狄某和吳某因涉嫌強奸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然而在庭審中,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提出,案發時,被害人小月沒有采用大聲呼救的方式反抗,事后小月還跟吳某用電話保持聯系,以此證明事發時小月不排斥與吳某發生性關系。而且,吳某的辯護人還提出,事后吳某還有3次想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被害人拒絕后,吳某也就放棄了,說明前面幾次被害人沒有拒絕甚至是自愿的。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小月沒有采用大聲呼救的方式反抗,是因為有孩子就在旁邊,以及害怕被狄某父母知道把事情鬧大等客觀因素。而且她在每次被強行要求發生性行為時,采用了明確的言語拒絕、腳踹、手推、扭腰、哭泣等反抗手段,因此,辯護人認為其半推半就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此外,吳某與小月在2013年10月前,僅見過一次面,沒有其他接觸。吳某與小月事后僅有數次電話聯系。通訊記錄顯示,兩人最長通話時間為35秒,短信記錄為20余條,且兩人從未單獨見面接觸過。辯護人據此就認為兩人人事后有交往不排斥與吳某發生關系,不僅在時間上存在邏輯矛盾,在情理上也難以自圓其說。而且兩人人事后的聯系也不能作為否定之前強奸行為的辯解理由。
吳某之后還有三次想與小月發生性關系,小月拒絕后,吳某也就放棄了。這說明辯護人提出的所謂“前面三次小月沒有拒絕甚至是自愿”的辯護意見邏輯關系明顯失當,法庭不予采納。
法院經審理認為,狄某伙同他人多次使用暴力,強行與自己的妻子發生性行為,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變態性心理,主觀惡性上不具備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狄某、吳某使用暴力手段,不顧被害人小月的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情節惡劣,且兩人是共同犯罪。
最終,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狄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判處吳某有期徒刑5年
強迫妻子玩3P的丈夫及同伙受到應有的處罰,那么,自愿的3P、4P等三人以上共同性行為就合法嗎?
過去,自愿的三人以上共同性行為屬于流氓罪,1997年修訂《刑法》廢除流氓罪,不再懲罰婚外情等自愿性一對一的性行為,但對三人以上的性行為還須入罪,罪名是聚眾淫亂,且不論是否公開進行。刑法第301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對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組織3P、4P及NP、換妻等集體淫亂活動的,最近幾年全國范圍內均有判處實刑之案例。
聚眾淫亂罪屬于一種無被害人的犯罪,著名性學家李銀河博士以此為由呼吁廢除此罪,她竭力主張3P、4P乃至NP合法化,只要自愿就成。
我國刑法將聚眾淫亂罪列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表明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而不是個人的性權利。別忘了,人類是唯一知道害羞臉紅的高級動物,別忘了,中華民族是一個含蓄內斂的民族,沒有想跟李銀河博士吵架的意思,只是竊以為,聚眾淫亂罪必須保留,一句話,因為我們是中國人,就這么簡單!(涉案人員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