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補充規定和通知》10大問題最新最完整解讀||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強烈推薦
本文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維護健康誠信經濟社會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解釋二補充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值此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并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一段時期以來,部分受眾對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下簡稱二十四條)存在不同解讀,請您介紹二十四條起草的背景、依據和意義。
答: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二十四條規定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二十四條規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是嚴格限定在現行法律規定范圍內對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的解釋,沒有超越現行法律規定。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釋的工作原則。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債務處理的規定,也是隨著婚姻法的變化而與時俱進地調整。早在1980年,全國人大在頒布新的婚姻法(即80年婚姻法)時,曾就離婚后的債務償還問題專門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睘檎_適用80年婚姻法的上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第17條中解釋了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的類型:(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變化,家庭財產模式也隨之發生深刻變化?,F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正的。該法第四章“離婚”中第四十一條就離婚后的債務償還問題專門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可見,較之1980年婚姻法有了較大的變化,最為明顯的就是刪除了“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的規定。相應的,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頒布的上述《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已與修正后的婚姻法立法精神不一致,需要隨之修訂。從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中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債務償還原則的規定來看,現行婚姻法只專門規定分別財產制下,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至于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情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是否由夫妻雙方負擔,則沒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因后者爭議引發訴訟的情形更為普遍。而婚姻法第四章“離婚”中第四十一條也僅針對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至于哪些屬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沒有明確規定。法律規定不明確,司法實踐處理案件亟需明確,正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制定背景之一。
另一方面,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解釋二》時,司法實踐中反映較多的情況是,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借以逃避債務??紤]到立法的變化以及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等條款規定,結合當時的經濟社會生活和司法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債權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復衡量和價值判斷后,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在邏輯性、舉輕以明重的解釋方法,確定了二十四條的表述。隨后的實踐表明,2001年修正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和《婚姻法解釋二》二十四條出臺后,“假離婚、真逃債”,破壞交易安全的社會現象受到遏制,市場秩序得到有效保護。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般家庭擁有的財產數量和類型不斷增加,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風險投資、股票投資、房產、借貸、收藏等大額投資越來越普遍。這使得許多家庭的財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長,同時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據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原則,因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自是應有之義。因此,對夫妻一方因投資經營所負債務,適用二十四條規定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與婚姻法相關規定精神是一致的。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為什么要出臺《解釋二補充規定》和《通知》?
答:近年來,公眾、媒體持續關注二十四條法律適用問題,對此條文存在不同解讀,體現出經濟持續發展背景下不同利益主體呈現出訴求多元化的趨勢。有觀點主張修改、暫停適用甚至廢止該條規定,理由主要是該條規定與婚姻法精神相悖,過分保護債權人利益,損害了未舉債配偶一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也陸續接到一些反映,認為該條規定剝奪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權益,讓高利貸、賭博、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的所謂債務以夫妻共同債務名義,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擔,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該條規定勾結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損社會道德,與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我們認為,上述不正?,F象與二十四條規定沒有必然聯系。現實中個體婚姻家庭情況千差萬別,主張修改、暫停適用或者廢止二十四條觀點所列舉的情況,如有的離婚案件當事人置夫妻忠實義務、誠信原則于不顧,虛構債務或為賭博、吸毒、非法集資、高利貸、包養小三等目的惡意舉債,在目前的社會中的確存在。但是,這些并不存在的虛假債務和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產生的非法債務,歷來不受任何法律保護,不屬于二十四條調整的對象,不能適用二十四條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責任。至于現實中存在的適用二十四條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的極端個例,也是因為極少數法官審理案件時未查明債務性質所致,與二十四條本身的規范目的無關。至于生產經營債務,如果經營主體為法人組織,其債務當然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承擔,企業不能承擔且符合破產條件的,則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也與二十四條無關。
因此,司法實務中未嚴格依法處理案件,出現的判令夫妻一方承擔虛假債務或非法債務,是今后人民法院進一步改進司法作風,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問題,而非二十四條本身的問題。
當然,實務中還有個別受案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能提出反證的情形下,就簡單將上述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甚至在執行階段不當引用二十四條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并將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為被執行人。這顯然與二十四條作為司法審判標準、不適用于執行階段的基本屬性不一致。這不但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可能造成部分社會公眾的誤解,引發社會輿論的關注。
當前,在社會誠信、道德風尚有待提高的社會背景下,二十四條的規定在正確處理夫妻與債權人關系,維護交易安全,保障社會經濟秩序方面,仍應當繼續發揮其重要作用。同時也應當看到,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婚姻家事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這就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指導工作應當與時俱進,不斷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并有針對性地適時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以便更好地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健康誠信社會的有序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債務問題歷來非常重視,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或規范性文件,從多個角度加強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同志也在不同場合,闡釋夫妻債務處理的重要性和裁判思路、尺度。鑒于目前社會對夫妻債務問題的廣泛關注,為了讓廣大人民群眾更準確、全面理解二十四條的內涵和外延,最高人民法院針對現實家事糾紛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經過認真研究,決定出臺《解釋二補充規定》。該補充規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后,增加第二款和第三款。增加的兩款分別作出了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規定。這既進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否定性評價的鮮明立場,也是針對當前婚姻家庭領域新情況、新問題的最新回應。為了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適用婚姻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審理好夫妻債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通知》。
這次頒布的《解釋二補充規定》和《通知》,進一步強調、細化了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的要求。主要包括:法治和德治相結合、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保障、夫妻債務真假判斷依據、夫妻一方同意承擔債務意思表示的審查、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虛假訴訟的制裁、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的區分、不同階段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被執行夫妻雙方基本生存權益保護等??梢哉f,人民法院嚴格依照婚姻法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債務償還原則以及有關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并在案件審理中全面落實《通知》所提要求,應該能夠有利于基本妥善解決夫妻債務爭議問題。
記者:我們注意到《通知》第一條并不是具體法律要求,而是強調了道德作用。這是基于什么考慮?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各方面均取得巨大進步,各類社會主體維權意識大大增強,各種社會關系處理總體是健康向上、和諧穩定的。但也確實存在以個人權利為核心,為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不惜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有的甚至到了不擇手段的地步。在人民法院處理的夫妻共同債務案件中,既有夫妻雙方為自己利益坑害債權人的,也有債權人與配偶一方勾結坑害另一方的。對這種不良社會現象的治理,不僅要采用法治手段,更需要用道德方式。這就需要大力弘揚包括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優良家風在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夫妻雙方和所有社會成員的道德水平,從根本上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現。因此,《通知》中首先強調了審理夫妻債務案件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原則,將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與社會主義道德價值理念相結合,才能達到真正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促進交易安全,推動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目的。
記者:實務中,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通過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對虛假夫妻共同債務加以確認的情形時有發生。這次是否提出了有針對性的要求。
答:“二十四條讓虛假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另一方負擔,損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權益”是反對二十四條諸多理由中的一條。但該理由忽視了二十四條適用的前提是真實債務。如果債務不真實,就不存在適用二十四條的可能。之所以個案中存在適用二十四條后虛假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主要是因為個別法院的法官對債務是否虛假未依法從嚴審查。而未能查明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當事人、證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由于虛假訴訟中所涉債權根本就不存在,故當事人、證人因害怕其虛構債務行為敗露,往往不敢親自參加訴訟。為此,《通知》中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提出當事人本人、證人應當到庭并出具保證書,通過對其進行庭審調查、詢問,進一步核實債務是否真實。未舉債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為虛假債務,但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與此同時,《通知》還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未經審判不得要求未舉債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這就為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保證。
記者:據我們了解,個案中還存在一些法院只是簡單核對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和相應證據,就根據表面證據或單個證據作出將虛假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決情形。請問這次有沒有提出較好的解決途徑?
答:毋庸諱言,由于結案壓力、工作責任心等主客觀因素影響,個別法官確實存在簡單、機械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案件現象。但必須指出的是,簡單機械執法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是司法審判應當亟需改進的方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確提出要求,在認定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注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的諸多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具體來說,要結合借貸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親朋好友、同事等利害關系,經合法傳喚是否到庭參加訴訟、借貸金額大小與出借人經濟能力是否匹配、債權憑證是否原件及其內容是否一致、款項交付方式、地點和時間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借貸發生前后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判斷債務是否發生。《通知》強調要堅決避免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記者:從以往虛構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情況看,夫妻中舉債一方經常會主動承認債務真實存在,而夫妻另一方雖否認卻無從證明。對此,有無相應對策?
答:這種情形確實存在。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的需要,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實屬正常?;诟鞣N原因,舉債夫妻一方未告知夫妻另一方某項特定舉債也在所難免。要求夫妻另一方事后證明特定債務沒有發生,相當于證明沒有發生的事實。這對夫妻另一方而言,未免要求苛刻。為了緩解夫妻另一方的舉證困難,《通知》提出,在舉債一方的自認出現前后矛盾或無法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印證時,人民法院應主動依職權對自認的真實性做進一步審查。例如,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對外舉債真實性持異議的,可以申請法院對相關銀行賬戶進行調查取證。在夫妻一方與第三人達成確認債務的調解協議,并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情形下,應當結合案件其他事實從嚴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由于其達成調解協議時,人民法院并未參與,故更有必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要求,重點對債權債務等基礎法律關系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記者:有無對虛假訴訟、虛構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采取新的舉措?
答:最高人民法院對虛假訴訟、虛構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一直保持高壓態勢。2016年專門出臺了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法發〔2016〕13號)。這次的《解釋二補充規定》明確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了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不予支持外,同時還在《通知》中對實施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和證人等,分別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制裁措施。例如,對實施虛假訴訟的當事人要加強罰款、拘留等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適用。對實施虛假訴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還應發出司法建議,由相關部門予以處罰。一旦發現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特別是虛構債務構成合同詐騙等犯罪的,要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通過進一步要求落實對參加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證人等的各種制裁措施,來警示通過虛假訴訟來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我們相信,上述幾點要求得到嚴格執行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虛假訴訟的發生。
記者:據了解,社會公眾對夫妻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十分關心。關于這個問題,請您也談談看法。
答:目前社會公眾對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形成的債務,被界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十分關注。我們認為,上述債務不但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作為所謂個人債務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第三人以此為由起訴主張“債權”,人民法院任何時候都不應當支持。為此,《解釋二補充規定》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边@個問題其實有以下情形:
一是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欠下的賭債、毒債。顯然,不管是在賭博時輸錢賒賬所欠下的賭債,還是沒錢吸毒時向毒品出售者賒購毒品所欠下的毒債,都是在實施上述違法犯罪過程中產生,依法不受法律保護,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
二是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其借款目的而出借資金,事后還向未舉債配偶主張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
以上情形,基本解決了夫妻一方舉債用于不正當的個人需求,而讓夫妻另一方為此“買單”的利益失衡問題。
記者:前面列舉了一些“夫妻共同債務”不予保護情形,但現實中確實也存在夫妻另一方依法應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情形。此時,會不會出現個別媒體報道的夫妻另一方因被人民法院適用二十四條判令承擔夫妻共同債務而出現“無家可歸”“無錢治病”“食不果腹”等悲慘情形?
答:據我們了解,目前暫未發現您所稱的上述悲慘情形。事實上,二十四條只是司法審判的實體裁判標準,只對裁判結果產生影響,本身并不會導致上述情形出現。上述情形即便出現也只可能是因個別司法行為不規范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有關執行的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時,一直秉持“生存權高于債權”的基本理念。早在200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就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生活必需費用、義務教育所需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也明確了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居住權益的前提下,才能例外執行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的居住房屋。這次《通知》中重申了上述理念并強調了要在執行中依法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基本生存權益。我們相信,只要嚴格按現有法律、司法解釋處理,絕無可能出現個別媒體描述的悲慘情形。
記者:下一步,貴院在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方面還會有什么新舉措?
答:為更好保護婚姻家事案件中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認真聽取和采納來自社會各界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婚姻家庭當事人等各方面的合理建議和意見,深入探索審判實踐中加強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有效途徑和方法,通過正在全國部分法院開展的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加大家事審判對下指導力度。特別是針對社會公眾、實務界和理論界共同關心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中“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的理解爭議,加大司法調研力度,條件成熟時,將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目前,我國正在積極編纂民法典。在民法總則通過后,民法分則編纂工作將要啟動。我們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的立法工作,加強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夫妻債權、夫妻債務等問題,以及司法實踐中發生的家事糾紛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進行分析研判,為立法貢獻力量。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將持續發布指導性案例,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