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師蔡思斌原創||大案:千萬富翁被妻謀殺三次,引發的3個法律問題
大案詳情:
近日,沈陽的一位千萬富翁遇襲案闖進人們的視野,案件的當事人叫李曉峰,是沈陽某公司的老總,事件的起因就是這位老總在2014年3月的一天夜里和下屬劉強吃飯時,莫名遭受了不明人士的棍棒襲擊。
事后,老總在該名下屬和公司有矛盾的股東張曉麗手機里安裝了竊聽軟件,偷聽了電話內容。結果發現,那晚毆打實際上是張曉麗和劉強等人策劃的一起針對他的謀殺,策劃中的人竟然還包括了他的妻子王妍,以及王妍的發小趙剛。李曉峰迅速報了警。
2014年4月,警方調查后將趙剛、王妍、張曉麗、劉強等人抓獲,并最終查獲5人共計預謀三次謀殺,結果均未得逞。
2016年6月,法院一審判趙剛等五人犯故意殺人罪:趙剛獲刑11年、王妍10年、張曉麗5年、劉強5年。宣判后,趙剛、王妍、張曉麗、劉強四人提出上訴。近日,法院發布案件二審結果,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現在一切都塵埃落定,謀劃人受到了他們應有的法律懲罰,而作為法律工作者,在這個事件的背后我們更關心的,是如何解答在這個事件中網民們所產生的法律疑惑,現在讓我們將目光投入到案件中去,探尋該事件中所存在的法律問題。本期,法務之家特別邀請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婚姻法專業律師蔡思斌為朋友們詳細解讀。
一、老總偷偷在他人手機安裝竊聽器(竊聽軟件)所竊取的資料是否屬于合法證據?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以法復[1995]2號文批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1995年批復”)
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視為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5)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律師評析:在這個案件中,不得不說竊聽軟件的存在立了功,靠著在張曉麗和劉強的手機里安裝竊聽軟件,受害人才能及時的發現他們策劃謀殺的這個事實,迅速報警并獲得警方的幫助。但是,“李總安裝竊聽軟件的行為是否違法?他靠竊聽所錄下的錄音是否可以作為謀殺小隊謀殺的證據?”很多人肯定會有這樣的疑惑。
因刑事訴訟證據規定與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有所區別,就張曉麗等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顯然屬于刑事領域,其證據是否合法所依據的亦是刑事訴訟中的相關規定。而李老總所提供錄音亦可屬于行政機關查辦案件中所搜集證據,因而可以作為五人定罪量刑之依據之一。
而如若李老總欲對上述五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或是意欲以此為由起訴要求與妻子王妍離婚時,該錄音能否是否屬于合法證據呢?此時則需要確認該錄音是否具備合法性,是否符合上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批復中規定的必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雖然十分為人們所詬病并且在司法實踐中使得錄音資料基本無法作為證據使用,但該批復內容依舊被各法院所遵守。且李曉峰依靠竊聽所得的錄音也違反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5)中對于證據必須以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要求,同時也沒有其他證據對該錄音予以佐證,所以本案中的錄音無法作為李老總所提民事訴訟的證據,但其可以法院刑事判決文書所認定之事實作為證據。
至于李曉峰安裝竊聽軟件是否違法這個問題,從1995年批復來看“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然而究竟指違反什么法,始終未予言明。有人認為私自錄制他人談話,有違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也有人認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第二百八十四條,構成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該條款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司法實踐中,竊聽所得的錄音是否會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跟竊聽人錄制音頻后是否有將該錄音用于違法的事務有很大的關系。在一般的庭審活動中,成立【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需要行為人將錄音所得進行販賣獲利,或是對外擴散造成十分嚴重的影響,也就是說需要錄音人將錄音公開到網絡等公開場所,給被錄音人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才會成立,而李曉峰僅僅是將竊聽的錄音用于報案,我們一般不認為他的行為構成犯罪。
二、若李老總以妻子參與謀殺為由單方起訴離婚,妻子王妍不同意離婚的,法院能否直接判決兩人離婚?
相關法律規定
1、《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最高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釋》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律師評析:枕邊人一直在暗暗地策劃謀取自身的性命,事件一經調查,李曉峰和王妍的婚姻估計也走到了盡頭。而根據實務判例而言,除非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之外,大多數離婚案件,如若一方不同意離婚,在第一次起訴時,法院絕大多數時候均會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那么,對于李老總這種,妻子參與謀殺意圖奪取性命的情況,如若李老總意欲離婚,而妻子王妍又不同意離婚的,法院將會如何處理?
意大利1970年第898號法令第3條作了如下規定,當其中一方被判無期徒刑或者因特定的罪名被判刑(例如:亂倫、強奸、強迫或剝削賣淫、謀殺孩子、謀殺配偶另一方等),或者此前發生過這樣的情況,則可以判處離婚。而依據我國上述法律規定,妻子參與謀殺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性質較為嚴重的家庭暴力,且亦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犯罪行為。如果李曉峰、王妍夫妻二人均自愿離婚,則二人可以到結婚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如果對方不愿意離婚,那么李曉峰可以向王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根據現已查明的王妍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法院一般會認定對原告的身體、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被告行為屬嚴重的家庭暴力,李曉峰起訴要求離婚,應予支持。或者也可以在等對方入獄之后提出訴訟,因為有王妍在監獄服刑這個特殊情況,李曉峰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三、妻子王妍涉嫌謀殺李老總,若二人離婚,李老總能否因此要求多分財產?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律師評析:最后,讓我們來談談大家最為關心的財產的問題。在很多人的想法中,夫妻一方想要謀殺另一方,這可是喪心病狂的行為,怎么可能還能要求分割財產呢!有這種想法是人之常情,但法治社會,一切都是按照法律規定來執行的。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很明顯,該案中的行為,家庭暴力并不在此列。那很多人可能會問,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就什么補償也沒有嗎?他就這樣白白的被人打,被人謀殺嗎?
也不盡然,在該法中的第四十六條同樣規定了賠償條款,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在以上情形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對于李老總的損失,在離婚過程中他可以向法院請求對方賠償。
除此之外,若李老總膝下有兒女,在離婚時因妻子王妍已被定罪,出于有利于撫養和照顧子女的原則考慮,法院一般會將子女判歸李老總撫養。而基于妻子王妍的過錯行為,法院亦有可能出于帶子女一方的權益,應向無過錯一方傾斜之原則,在分割財產時酌情對李老總予以多分,但具體多分的比例則應視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結合王妍的過錯程度,由法院依法酌定。想不通吧,謀殺親夫這么嚴重的罪行,我們的婚姻法竟然對此沒有作相對明確的規定,理論上謀殺一方并不因此喪失財產分割權,只是法官可以酌情判決少分而。這似乎是個法律漏洞喲。
另外,妻子王妍參與謀殺除去夫妻感情不再外,亦存在覬覦李老總財富的可能。畢竟,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說不定李老總與王妍對財產早有約定,而王妍自知如若李老總過世基于繼承關系所得財產遠大于離婚,故才出此狠手,也不是不可能。當然,這只是基于離婚財產分割與繼承不同所作的瞎想而已。
以上就是在該案中一些大家關心的法律問題的解答,在這里筆者還是要奉勸大家一句,一日夫妻百日恩,有什么事情大家可以協商、交流著解決,不要動不動就想著謀殺。這次李老總三次死里逃生,對雙方而言都是幸運,畢竟如果成功了,謀殺小隊面臨的可不只是現在這樣的法律懲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大家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