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講法 ▏同居,你真的考慮好了么?||福州家事律師推薦
編者按:隨著現代都市生活節奏的加快,以及社會思想潮流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年輕男女選擇不婚或晚婚,同時以“同居”的方式與另一方共同生活。海淀法院經調研發現,2016年北京地區基層法院全年審理的同居關系類型案件多達上百件,這些案件的處理需要依據哪些法律規定?同居關系又有哪些法律風險?請看法官為您簡單介紹。
法院審理后認為,鄭先生與王女士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況下同居,基于此種特殊關系,2003年,王女士在購房屋時,鄭先生的出資行為應視為贈與行為,且贈與的是相應的購房款,而非房屋的所有權。現購房款已交付,贈與行為已完成,現主張分割房屋的實質是撤銷贈與,因其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同居行為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自愿不進行結婚登記而長期以夫妻名義一起共同生活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第2款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鄭先生主張其與王女士為同居關系,要求分割由其出資購買的房屋,該主張的成立,須以雙方未婚為前提。若二人同居時雙方各自均有配偶,則無法適用法律規定的同居關系分割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法官釋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2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份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故共同共有關系結束后如何分割共有物,應區分共同共有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予以區別對待。
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屬于雙方共同共有,分割時采取的是均等分割原則。而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分割時采取的是按份分割原則,此時,共有人的實際出資和投入將直接影響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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