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數量標準一覽表(根據2016年4月11日新司法解釋制定)
編者:婁秋琴律師,來源于“婁秋琴工作室”公眾號(lawqiuqin)
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對部分毒品犯罪中的部分毒品的定罪和量刑數量標準作了明確規定,根據毒品、制毒物品、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不同種類,根據不同的犯罪行為,規定了對應的數量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6年4月11日正式開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同時被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公通字[2012]26號)雖未被廢止,但其中關于毒品犯罪的規定與2016年司法解釋不一致的,應以2016年司法解釋為準。
下面,婁秋琴律師根據刑法法條及最新的司法解釋,將相關毒品犯罪涉及到的數量標準進行歸納總結,以供律師及司法人員在辦理案件時予以參考,其他有關毒品犯罪的最新辯護要點將在隨后即將再版的《常見刑事案件辯護要點(第二版)》中進行詳細闡述。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數量標準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數量標準
(三)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數量標準
(四)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數量標準
(五)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的數量標準
(六)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數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