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別訴訟時效條款之商榷
周 杲
? ? ? ?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其立法出發點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意愿固然良好,但該條款是否真有必要突兀于民法總則訴訟時效一章之中卻值得思考。
第一,民法總則(草案)亟須回歸民事立法的總括性、一般性和指導性,須將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術徹底貫徹。
未成年性侵訴訟時效特別條款顯然不具有民法總則自身的規范意義,但是民法總則也不是不能存在具體可操作性的民事條款,而一定要具有非存在于民法總則體系不可的理由,比如撤銷監護權、轉委托代理等規范,這些規范不在總則之中將無處安身。另一方面,未成年性侵訴訟時效條款可能缺乏司法實踐考量,一旦脫離了司法實踐的理性思考,抑或不假深思地移植某些國家的條款恐怕不能起到真正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效果,也可能有損民法總則功能的整體發揮。其實,訴訟時效本質上是對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的一體保護,而不是對債務人僥幸逃避債務的制度安排。從司法實踐看,在訴訟時效的約束下爭議能夠在較短時間內處理,保持證據的新鮮性和可查性,在仲裁或訴訟中裁判機構能夠方便裁判、形成有效證據使權利人的實體權利真正落實,不受訴訟時效約束的民事權利恰恰可能導致權利保護的不足。
第二,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首先是一個刑法問題,由民法來調整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法律關系有越俎代庖之嫌。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所侵犯的不僅是個人權利,更是對重大社會秩序價值和善良社會情感的嚴重冒犯,嚴重到用民事關系調整該侵權行為不足以彌補個人權利損害和社會重大價值貶損,必須要用最嚴厲的刑罰手段進行調整的程度。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可能涉及的罪名是強奸罪和猥褻罪,那么這兩項罪名的追訴時效下限是5年、上限是20年,那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追訴時效至少5年。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偵查不受時效限制,故而大多數情況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法保護至少在程序上不受限制。民法總則(草案)審議稿新增的未成年人性侵害訴訟時效條款的出現反而讓人覺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還存在因訴訟時效的經過而得不到保護的情況。實際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不應該受訴訟時效的任何限制,作為一種特殊權利進行全面保護。假定刑事保護缺位的情況下,民事法律保護也應當明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到底是侵犯了什么樣的民事權利:是身體健康權,是性自主權,是貞操權,是自然人性權益,抑或精神健康權?不同類型的民事權利保護的方式是不同的,那么在訴訟時效規定上也會存在差異:按照現行民法通則,身體健康權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性自主權、貞操權、精神健康權等人格權的損害賠償屬于精神損害賠償,其訴訟時效為普通訴訟時效兩年。那么如果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單一歸入前述某一類民事權利之中,其結果是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是重復的,即現有民事法律能夠保護其權利,在訴訟時效上也無適用差異,民法解釋學完全可以完整保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權利救濟。進而認為,立法者并不認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單一的某項權利損害,而是復合或者混合權利受損須特殊的訴訟時效保護。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和“中國知網”查詢,未發現一例因未成年人性侵害成年訴訟中時效屆滿而敗訴的案例。人為預設“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尋求法律保護,卻因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被法院拒絕受理或者予以駁回”也許未被中國司法實踐證明,盡管法國、德國、荷蘭等國民法典中存在類似條款的司法實踐情況還不得而知,但是中國民法典至少要更加重視中國司法實踐。另一方面,除了德國民法典第208條規定未成年人性侵害訴訟時效屬于總則條款之一,法國和荷蘭卻是在民法典分則中有相似規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性侵害訴訟時效規定在各國民法立法傳統中在總則予以規定仍然比較鮮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賠償請求當屬于一種混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身體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兩者競合情況下放到人格權下保護可能較為妥當。盡管筆者建議刪除未成年人性侵訴訟時效特別條款,但如果必須要放入民法典之中那么將此條款放到侵權法編也未為不可。
第三,該條款設立初衷可能是就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而訴訟時效過短得不到保護的立法補救,但司法并不是就無所作為。
顯然不是,立法者給予了裁判者正當的司法解釋權,通過對現有立法條文的合理解釋也能完整保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救濟權利,而不會承受訴訟時效已過的不利后果。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其中“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時其不具有完全的心智,對自己所遭受的性侵害沒有真實、可靠和有效的認知和追訴意識,故而人民法院在受理未成年時遭受性侵害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之時,應當進行合理解釋:推定當事人在未成年之時未能知道權利被侵害,應以成年之后為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侵害,訴訟時效從成年之時起計算。簡而言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立法智慧不應輕視,中國法官的適法能力不應懷疑。
(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