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令再審
2016年4月15日,王力軍被臨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6)最高法刑監6號再審決定書,指令由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生效的被告人王力軍非法經營一案進行再審。
最高法院認為,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與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前三項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另據國家糧食局網站消息,去年11月,國家糧食局公布了修改后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該辦法已明確規定,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需辦理糧食收購資格。
庭審中,合議庭告知了王力軍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承擔的訴訟義務。在法庭調查開始后,審判員首先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和臨河區人民法院原審判決書。法庭對原審被告人王力軍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買賣玉米及是否辦理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等情況進行了調查,控辯雙方圍繞該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對原審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一致認為,王力軍的行為雖然違反當時的行政法規,具有行政違法性,但不具備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檢察機關認為,王立軍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建議法院依法改判。辯護人認為應當宣告王力軍無罪。王力軍在最后陳述中感謝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指令再審,維護了公平正義。
經過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原審被告人王力軍作最后陳述,本案將在合議庭評議和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擇期公開宣判。
什么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其林介紹,“刑法225條第4款——就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是鑒于市場經營活動的復雜性而產生的,是個兜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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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其林表示,最高法院在《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要依法嚴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的適用范圍。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規定的‘其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