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因經濟糾紛扯皮 ? 公安攤上事兒了
接警未立案查處被判行政不作為
本報訊??李某等人以其與佘某之間存在經濟糾紛為由,公然委托拖車公司將佘某的汽車拖走并扣留。期間,佘某曾報警救助并要求追究違法責任,但公安機關以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爭議為由,未予立案查處。
春節前夕,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確定被告南通市某區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在30日內對原告佘某的報案作出處理決定。
佘某系一輛豐田牌轎車的車主。2015年1月8日8時許,南通市某區公安局接到佘某電話報警,稱有人因經濟糾紛阻攔他的車輛。公安局接到報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出警處置。在了解到系案外人張某、李某等人因與佘某存在經濟糾紛,希望以此方式促使佘某出面解決糾紛后,出警民警現場告知張某、李某等人應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得有違法行為。
當日下午,李某等人通過拖車公司將佘某名下的這輛豐田牌轎車拖走。在拖車過程中,李某將拖走汽車一事向佘某發短信予以告知。車輛被拖走后,佘某于2015年1月10日再次至轄區的派出所報警,要求公安局依法履職,并于2015年1月15日向公安局郵寄了一份搶劫轎車的舉報材料,要求公安局立案偵破、追回車輛、追究行為人的違法犯罪責任。
2015年1月15日,佘某至轄區派出所再次報警,要求公安局幫其將汽車追回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此后,公安局向李某等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分別制作了詢問筆錄。佘某認為,公安局到其起訴之時,未向其出具受案回執單且未在法定審限內辦結該治安案件,未依法履行保護公民財產安全的法定職責,遂將公安局告上了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等人并非是以盜竊等方式意圖將該汽車非法占為己有。該警情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侵犯財產權利的情形。公安局發現該案不存在違法行為后,及時將查處情況口頭告知了報案人,符合法律規定,故公安局接到報警后已經依法履行了查處職責,判決駁回佘某的訴訟請求。
佘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首先,案涉車輛為佘某的合法財產,佘某對該車輛的占有、使用是其合法權利,該權利不應受到非法侵犯。案外人張某、李某等人以其與佘某之間存在民事紛爭為由,強行進入車輛并拖走車輛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佘某在其合法使用的財產處于不安全的狀態向公安局撥打110報警求助時,公安局具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當場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從而切實保護公民財產安全的法定職責。本案公安局接警后雖派員出警,但出警人員僅進行了口頭勸告后即離開,放任案外人張某、李某等人仍非法滯留在車上,并在當日下午公然委托拖車公司將車輛拖走且至今未還。公安局的現場出警行為,未能有效保護公民的財產安全,未能實現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發生的出警目的,不能視為已依法履行職責。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公民報案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受理報案后,應當進行調查,并視不同的案件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本案中,佘某在車輛被非法拖走后,再次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立案受理,依法進行調查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公安機關未依法立案查處,亦構成行政不作為。遂作出上述判決。
(古??林)
■連線法官■
民事紛爭不是實施違法行為的正當理由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顧春暉介紹說,在社會日常生活中,常??梢钥吹揭悦袷聽幾h為由強占他人財產的行為。公民以私力強占方式來實現的自我救濟行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故民事紛爭不是當事人可以實施違法行為的正當理由。公安機關依法制止、查處非法侵犯財產的行為,系維護正常社會治安秩序的職責要求,并不屬于違法介入民事爭議的處理。相反,公安機關放任、允許任何人以存在民事紛爭為由,不經法定程序即可徑行強取他人財產,將會導致原本有序的財產關系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從而使得整個社會秩序失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