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結婚買房,房產證寫誰的名字?10種情形超全解析!||福州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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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婚后買房有什么區別?
首先我們要明確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概念。
根據婚姻法17、18條的規定,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買房的先后順序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是在夫妻雙方婚后購房,哪怕對方沒有出過一分錢,也算是夫妻共有財產喲!
2、結婚買房,房本上寫誰名字重要嗎?
小紅跟小明即將要修成正果,買房結婚。但是房產證/不動產登記證上寫誰的名字使得他們有點苦惱!究竟如何署名呢?
下面一起看看可能出現的10種情況,你再做選擇吧!
跟小紅結婚以后,這套房產屬于小明的婚前財產,即使跟小紅離婚了,這套房子仍然歸小明所有,而且婚后房產的自然增值也歸小明所有。比如小明原先花50萬買的房產,后來房價漲到60萬了,那么這60萬都是小明的。
這套房產并非跟小紅一毛錢關系也沒有哦。雖然產權只是小明一個人的,但婚后這套房產產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以外,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簡單來說,如果他們婚后房子自己不住,而是用于出租,那么租金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這么說,當個包租婆也不錯的!
雖然小明和小紅結婚以后,還是小明一個人在還款,但這時候的小明賺的錢已經不屬于一個人的了,日常的吃喝開支加還貸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兩人離婚了,房產需要雙方協商處理。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小明,未還完的貸款也是小明的個人債務,而婚姻期間的還貸以及相應的增值,小明需要對小紅進行補償。
法院通常認定這是一種賦條件的贈與行為。在小明和小紅領取結婚證之前,如果分手了,房產歸屬小紅,但小明可以要求小紅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小明和小紅領取結婚證以后離婚,那么該房產就屬于小紅的了。
小明如保留好付款證據,這樣不管婚前分手還是婚后分手,財產分割時,這套房子都是歸小明的。但要區分婚前和婚后的不同情況:
婚前分手,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那么分手了,小明就可以主張房子歸自己所有。(見文末案例)
婚后離婚,屬于夫妻共有房產,具體如何分割,要參考婚姻期間長短,男方經濟能力,該房屋價格等。實踐中,小明分割的比例大一些。
這也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的一種形式,女方要求房產證上寫自己的名字,男方父母又怕小夫妻有壓力,就自己吃苦將房款全付掉。
如果他們在結婚前分手,小明父母保留好付款的證據或讓準夫妻兩寫好借條,小明父母可以索回錢款,但如果是結婚后離婚,那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了。
此情況需要事先明確雙方對該房產的共有方式,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需要明確各自份額。
購房后,小紅和小明分手的話,不論有沒有領取結婚證,后續的房貸應由雙方共同償還,也可以在分割該房產時,通過在銀行變更貸款人的方式一并解決后續還款問題。
如果產權上約定好了份額,那么小紅需要支付小明相應的首付費用,如果沒有約定份額,就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
這種情況同情況六,約定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需要明確各自份額。現實中一般按照出資比例來約定各自份額。分割房產時,按照份額來劃分。
產權情況同情況七,還款是雙方的共同義務,分手的話通過在銀行變更貸款人的方式解決后續還款問題。
這種情況毫無疑問,產權肯定歸小明父母,跟小明和小紅沒有關系。但有個問題,假如需要貸款的話,小明父母就要考慮自己的年齡是否符合銀行按揭貸款的要求,以及未來小明繼承或被贈與這套房產時產生的費用,甚至還要考慮以后政策的變化,如征收遺產稅等。
如果房屋是貸款的,婚后是小明和小紅還款,那么離婚以后,小紅可以要求小明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已支付的貸款本息。
艾瑪!那真是不得了了!如果離婚以后去過戶,一下去那么多人,別人是不是以為來打架的?
如果全款,在登記時,需要約定好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需要明確各自份額,如果共同共有,原則上是等份分割,有幾個人按幾等份分。但如果需要貸款,問題來了,銀行是否可以操作呢?具體需要向銀行咨詢了。
看了一大串,終于弄明白署名了,松了一口氣。
3、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
在絕大多數購房者看來,如果房產證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有我的一份,但是,其實不是的。根據有關規定,房產所有權的最高效力來自于房產登記,房子作為不動產物權,它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經依法登記,才會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
房產證與不動產登記簿兩者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因此你不要考慮是婚前還是婚后寫名字了,房產證沒有你的名字也無所謂,但是一定要在房產登記簿上有你的名字。
來看一個案例你就明白了!
法院認為
因此,根據法院審判實踐,一方戀愛期間基于締結婚姻愿望購房并將房產登記為與戀愛對方共有,在雙方未能締結婚姻時,另一方未出資亦未償還按揭款的,應認定房屋產權歸出資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