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案件中誤工費、護理費的計算方法
1、誤工費的計算
一、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方法的歷史沿革。
日平均工資標準的計算方法的歷史沿革,我國分為三個階段:
①2000年3月27日之前;
②2000年3月27日至2008年1月2日;
③2008年1月3日至今。
二、目前計算受害人日平均工資標準的誤區。
日平均工資是計薪月份剔去法定休息休假時間后,在計薪天數21.75天內每天創造的勞動價值。
統計部門發布的行業年平均工資額,是行業或區域的職工非加班正常工作情況下在年計薪天數261天(月計薪天數21.75天/月×12個月)內的數額。
出院后繼續休息養傷期間,其概念并不能與未受傷時休假的概念等同。
在計算日平均工資問題上,主持調解的民警也罷,法庭的法官也罷,都不存在自由裁量權。
三、法庭辯論終結時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未公布上年度統計數據的解決方法。
每年1月至5月底辯論終結時,上一年度的統計數據必然還沒有公布,只能按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公布的前一年度在崗職工分行業年平均工資統計數據計算受害人的誤工費。
四、誤工費計算公式:
誤工費=誤工天數(住院天數+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后休息天數;或司法鑒定機構確定的誤工損失日)×日平均工資標準;日平均工資標準=受害人年固定工資(工資不固定時為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該行業年平均工資標準)÷12個月÷21.75天/月(法定月計薪天數)。
五、關于受害人誤工費參照行業標準的確定問題
受害人收入如果不固定,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參照”包括相同或相近行業在崗職工主體身份的參照和年工資標準的參照兩方面。情形有二:
其一,受害人是國有經濟單位職工,但工資收入不固定,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其二,受害人并不是國有經濟單位職工,而是私營企業、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職工,或雖然是農民,但從事有關行業,工資收入不固定,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也應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六、受害人工資構成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工資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七、受害人因受傷請假,單位扣發的工資額是否就等同于訴訟請求中的誤工費標的額?
受害人每月工資收入固定時,誤工費的數額不能簡單適用“損失填補原則”按照因受傷害單位少發的工資收入數額確定。
2、護理費的計算
一、護理人員護理前是否有收入,是計算護理費應首先解決的問題。
1、如果護理人員護理前屬于城鎮居民或從農村流入城鎮的農民沒有找到工作未取得收入者。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統計局沒有公布過,這給了法官自由裁量權。
2、如果護理人員護理前屬于某單位有固定工資收入者,以其固定工資收入作為計算標準。
3、如果護理人員護理前從事農林牧漁業之外的職業,工資收入不固定,應按照法庭辯論終結時上年度受訴法院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
4、如果護理人員護理前從事農林牧漁業,工資收入不固定,應按照法庭辯論終結時上年度受訴法院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
護理人員從事農業生產勞動,屬于有收入的人員,但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即使村委會出具證明,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也不會被加害方所認可,還會被要求進一步舉證,以佐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該舉證義務無窮無盡,無法完成。
二、護理人員人數的確定問題。
應視傷者傷情輕重而定。如受害者住院后臥床,生活能部分自理,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如受害者住院后臥床,生活根本無法自理,甚至傷情危重,需要陪護人員搬移檢查診斷、手術,則傷者有權主張兩名護理人員的護理費,盡管醫療機構沒有出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