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訴后改變管轄的,是否應當重新出具起訴書?
作者:薏米
一、問題的提出
近來,有同仁問到這樣一個問題:甲檢察院將乙法院管轄審理此案,改變管轄后對應的乙檢察院是否應重新出具起訴書?
與之類似的一個問題是,甲檢察院提起公訴后,甲法院發現需要回避,改變了管轄到乙法院,之后對應的乙檢察院是否應重新出具起訴書?還是要使用原來甲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
二、觀點分歧
我將此問題拋出去,形成了兩派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乙檢察院不需要重新制作起訴書,理由是:
該案并非在審查起訴階段改變管轄,而是在審判階段改變管轄,程序不能倒流。如果將案卷退回給乙檢察院,案件也并非從審判階段退回到審查起訴階段,乙檢察院只是因為開庭而必須熟悉案情。既然程序不能倒流,那么乙檢察院無權制作起訴書。在開庭時,乙檢察院應當宣讀甲檢察院制作的起訴書。乙法院在判決時,應當寫明訴訟過程,即甲檢察院起訴到甲法院,后經指定管轄,甲法院移送乙法院,乙法院開庭審理,由乙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等等。
第二種觀點認為,乙檢察院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書。理由是:
該案雖然在審判階段改變管轄,但是該變管轄后,乙法院審理,對應出庭支持公訴的是乙檢察院。乙檢察院不能宣讀甲檢察院的起訴書。因此,乙檢察院應當重新出具起訴書。
記得,在2014年春天,本人也曾經辦理了類似的案件,案件起訴到法院后,因為法院需要回避,而改變管轄到其他法院。
這確實是一個大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三、正確答案
經過查閱相關資料(在此感謝文水法院吳凡同志協助),找到三個依據:
依據一:
2003年《人民檢察》雜志第11期關于“發回重審案件改變管轄的,應否重新制作起訴書?”這一問題的答復: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一般是在一審階段,在二審階段改變管轄的情況比較特殊,按照刑訴法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只能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一般來說,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由原參加一審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直接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即可。對你們來信提到的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并指定管轄的案件,由于二審法院改變了管轄,不能由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案件,這就導致參加重新審理的人民檢察院也相應發生了變化。管轄改變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要將案件材料退回原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再由原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重新進行審查,提起公訴,這種情況下,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改變了,行使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也改變了,如果不重新制作起訴書,仍使用原起訴書顯然不符合變化了的公訴主體和審判主體。因此,對發回重審并同時改變管轄的案件,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書?!?/p>
依據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二十七條:對于提起公訴后改變管轄的案件,原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參照本規則第三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與審判管轄相對應的人民檢察院。
接受移送的人民檢察院重新對案件進行審查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依據三:
最高法《刑訴法》解釋: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改變管轄決定書、同意移送決定書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對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并將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自訴案件,應當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從這兩條規定來看,貌似和人民檢察院刑訴規則是互相呼應的。
那么第二種觀點應當是正確的。
四、實務操作問題
筆者記得在2014年春天,本人也曾經辦理了類似的案件,案件起訴到法院后,因為法院需要回避,而改變管轄到其他法院。之后,北京市高法、北京市檢召集兩方法院、檢察院刑庭負責人、立案庭、公訴部門、案管部門都進行了協調,當時爭議的焦點有兩大問題,一是換押主體問題,二是起訴書制作問題。
依照上述司法解釋,還出現一個問題:期限問題。
1.換押主體問題
之前爭議的是到底是應該由法院來換押還是由檢察院換押。法院的觀點是法院系統文書中沒有換押證,因此應當由檢察院換押。檢察院的觀點是,在審判階段改變管轄,應當由法院負責換押。那么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答案就有了,也就是說甲檢察院起訴到甲法院后,甲法院改變管轄的話,一是將案卷退回甲檢察院,犯罪嫌疑人也要換押回甲檢察院。
那么問題來了,法院系統要多設計一種文書,就是換押證。
之后,甲檢察院負責將被告人換押至乙檢察院,再由乙檢察院換押給乙法院。這才是正確的換押流程。
2.起訴書制作問題
不再贅述,甲檢察院移送給乙檢察院后,乙檢察院重新制作起訴書。
3.期限問題
這里涉及到三個期限:
一個是甲法院受理后至退回甲檢察院的期限,這個應當不超過甲法院的最基礎審限。
第二個是甲檢察院接到案卷后移送給乙檢察院的期限,應當遵守刑訴規則第三百六十二條關于期限的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公訴部門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后,經審查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由案件管理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 那么相應的,甲法院將案件退回甲檢察院后,甲檢察院要重新受理該案件。設計統一應用系統的技術人員注意了,這里需要設計一個新的受理案件流程。
第三個期限是乙檢察院收到案件后的審查期限。根據刑訴規則的規定,那么乙檢察院也要作為新受理案件來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因此乙檢察院也應當將其作為新案件錄入統一應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