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普法教育的深入及社會案例的警示,越來越多人在婚前或婚后意識到簽訂財產協議的重要性。夫妻財產協議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維持家庭和睦穩定,保障雙方權益,避免今后雙方及子女紛爭。若日后雙方因財產分割問題訴至法院,財產協議也會成為法院重要考量因素,除簽訂后財產約定有利方迅速提離婚等特殊情形,大多情況下法院會依據雙方所簽夫妻財產協議內容來分割,下面分享幾例相關案例。
1.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終2100號
法院觀點: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屬于夫妻財產契約,可直接產生財產歸屬變動效果,任何一方不能單方變更、撤銷契約內容。
2.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終5139號
法院觀點:訴爭房屋系朱某1與張某4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原為夫妻共同財產,后雙方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并進行公證,約定訴爭房屋歸朱某1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該《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系朱某1與張某4就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終10865號
法院觀點:涉案房屋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雙方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涉案房屋100%的產權歸劉某所有,該約定屬于上述法律所規定的夫妻間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李某以該協議為贈與合同為由主張撤銷,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4.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9民終4166號
法院觀點:夫妻間達成的財產約定,通常是基于夫妻這種特殊身份關系,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帶有很強的感情色彩和倫理色彩。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主張撤銷該約定,但并未舉證證實其受有欺詐、脅迫的事實,人民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5.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03民終2701號
法院觀點:在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后,王某將其在某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實現后亦未將所獲得資金支付給姚某,王某的上述行為違反雙方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對此其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釋。而案涉債權系某公司支付王某、金某的工程款及利息,亦為雙方婚內財產約定的債權之一,且金某出具承諾書承諾該案的權益全部由王某一人享有。因此,根據雙方前述約定,應當依法確認案涉債權為姚某單獨所有。
6.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1民終20853號
法院觀點: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可以書面對財產進行約定,只要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就有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主張夫妻財產約定是以離婚為前提,但財產約定中并無此內容,也沒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