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當事人前來咨詢蔡律師,稱其對象在一年前盜用其身份證信息進行網貸,而當事人直至最近才得知此事。在此情況下,報警還來得及嗎?即使當事人時隔一年才發現此事,依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發現后應及時報警防止進一步損失。
一、向公安機關報案
被盜用人可根據自己掌握的身份證被盜信息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證實實際貸款人不是本人。
二、與盜用人交涉
告知其盜用他人身份貸款是違法行為,明確自己已向警方報案,若拒不配合則需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不同情形可被判為盜竊罪、盜用身份證件罪或詐騙罪等,敦促其自覺履行還款義務。
三、向網貸平臺說明情況并拒絕還款
查明網貸平臺后可向其告知身份證被盜用情況,要求變更貸款人或停止發放貸款。如果平臺拒不配合,出現威脅恐嚇等催收手段,可收集證據向當地銀保監會或者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該網貸平臺,或向法院起訴,主張網貸合同無效,自身不承擔還款義務。
四、修復個人征信記錄
被盜用身份信息進行網貸后,個人征信可能會受到影響。若發現自己征信記錄出現非個人原因導致的逾期等不良記錄,可以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向央行征信中心提出異議申訴,經核實后,不良的征信記錄可以撤銷。
以下分享幾個因冒名貸款而被判需承擔刑事責任的實際案例:
案例一:盜竊罪【(2020)豫0482刑初373號?】
被告人董帥超與被害人樊某系男女朋友關系。董帥超在其出租屋趁樊某睡覺之際,冒用樊某名義,分兩次在樊某的手機上通過支付寶網商平臺貸款共計2.5萬元,并隨即轉至其支付寶賬戶,后刪除貸款記錄和轉賬記錄。樊某收到還款短信提醒后詢問董帥超并催促其還款,董帥超稱無力歸還,樊某遂報警。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帥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董帥超在盜竊犯罪中獲得的財物,責令退賠給被害人。
案例二:盜用身份證件罪【?(2019)魯0683刑初294號】
被告人王某利用與張某某業務往來的機會,盜用張某某的身份證原件辦理農業銀行卡一張(戶名張某某)。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盜用張某某身份證照片以及銀行卡、手機號等信息,在四家網絡貸款平臺,先后辦理網絡貸款31筆用于個人消費,合計62178元。2019年1月7日張某某報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辦理銀行卡、手機卡,并申請網絡貸款,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管理制度,構成盜用身份證件罪。
案例三:詐騙罪【(2021)遼0102刑初598號】
法院認為,現有被害人高某、任某1的陳述以及轉賬記錄等材料能夠證實被告人徐銀鴻在與被害人處對象期間,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被害人身份在手機APP上貸款,并將貸款轉至被告人賬戶內。被害人任某1又證實被告人徐銀鴻曾編造謊言欺騙其進行活體認證。被告人徐銀鴻亦供述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被害人身份通過手機APP貸款,將貸款轉入其個人賬戶用于還貸、消費等支出。被害人高某的陳述以及轉賬記錄能夠證實被告人徐銀鴻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高某財物。被告人徐銀鴻亦曾供述其虛構事實對被告人高某事實詐騙的犯罪事實。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告人徐銀鴻事實盜竊及詐騙的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