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蔡律師先前文章《妻子為維護家庭穩定與第三者達成補償協議并給付金錢,該協議是否有效?——四川巴中中院改判案例》的案情中,妻子發現老公出軌且小三已孕,為了保住家庭她選擇原諒,寫了份《賠償協議》賠償小三人流的錢并要求斷絕聯系,結果二人還纏纏綿綿,妻子離婚后起訴二人返還賠償款,巴中中院認為該協議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本案案情與前案大致相同,但因細節不同造成兩案判決卻截然相反,一起來看看法院怎么判。
本文案例妻子發現老公出軌時小三已懷孕八月,隨后主動向小三發短信稱墮胎就給83萬補償,執意要生就走法律程序,并親自寫好補償協議讓老公簽字交給小三簽字,協議中明確要求小三終止妊娠。這表明簽訂協議這一環節妻子是知情且主動推進的,中間還有證人作證,協議內容也都如約履行,孩子打了,關系斷了,錢也拿了,整個過程非常清楚。后續不滿一年后妻子與丈夫離婚,為此妻子反悔要求返還一半補償款為此訴至法院。福州中院認為,簽訂協議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妻子與配偶二人共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協議履行完畢不可反悔。顯然福州中院側重誠實守信和意思自治原則,即便婚外關系違反了公序良俗,也不會對有配偶者與第三者之間財產補償的行為產生效力上的影響。只要財產補償行為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終止婚外妊娠的補償協議就是有效的。
巴中中院的觀點下,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以及不違背公序良俗。有配偶者在已有配偶的情況下與第三者建立和保持不正當婚外情關系,損害了其與配偶合法的婚姻關系,明顯有悖于社會公序良俗,相關的補償協議實質系有配偶者與第三者為解除或維持雙方不正當婚外戀而簽訂的贈與合同,故該補償協議應認定無效。
兩個案件判決不同的關鍵分歧,蔡律師認為在于協議核心內容以及協議目的是否真正實現。福州中院案例中的補償協議核心內容為要求第三者終止妊娠,此類協議涉及對第三者身體權益的處分,是有關人身的,而非單純的婚外不正當關系。若法律輕易支持妻子反悔,那今后可能會出現大量“利用協議誘導墮胎,再通過反悔重新拿回補償費”的案件,變相剝奪了第三者對自身身體的處置權,使其依約終止妊娠卻無法獲得補償,因此在沒有特殊事由的情況下不能輕易支持其反悔。巴中中院案件協議主要內容為對第三者人流后的經濟賠償,且協議中明確約定了該筆賠償是附帶條件的,即雙方不得再糾纏,但從后續結果來看條件并未得到實現。兩案協議的共同點在于妻子同意簽訂補償協議的核心目的都在于維護家庭,令雙方解除關系。福州中院案件中,協議簽訂后第三者終止妊娠、關系徹底斷絕,協議目的完全實現,法院更傾向于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巴中中院案件中,協議簽訂后其配偶轉頭又和第三者糾纏不清,甚至繼續懷孕生子,導致妻子與其離婚,相當于協議的實際效果未能實現,此時若承認協議效力,無異于縱容違法者獲利,顯然有悖公序良俗。
案情簡介:
張某在與辛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黃某發生婚外情,兩人在交往期間,黃某意外懷孕。辛某于2019年11月30日向黃某發送短信:“我是委托炳哥和你談這件事,大家都是女人我是可憐你,給你的補償,多一分也別再商量,這是我最后一次找你,你若一條路走到黑,那你就去生,生完按法律說法,該給多少生活費我就給多少,你也別想從張某那多拿一分錢,等過哺乳期,我們會去起訴孩子撫養權,到時你連錢連人都沒有,自己考慮考慮吧,考慮好來找我,我是絕對不會再找你了。”
2019年12月20日,辛某拿著張某已簽名的《補償協議》交黃某簽字捺印。《補償協議》約定,黃某終止妊娠,張某一次性支付黃某83萬元作為補償,另加四十萬為終止妊娠過程的擔保承諾金,支付款項后,男女雙方解除現有關系。簽署當日,張某向謝某轉賬支付了83萬元。黃某終止妊娠后,謝某向其支付了相應款項。
辛某與張某于2014年4月1日登記結婚,于2020年9月21日登記離婚,同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未對上述訟爭款項分割做出約定。
后辛某將張某及黃某訴至法院,主張《補償協議》約定的83萬元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黃某的行為無效,并由黃某返還財產。
一審法院觀點:
訟爭《補償協議》系黃某、張某及辛某三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予以尊重。根據證人謝某證言,張某、黃某的陳述及辛某與黃某的短信聊天記錄,可以認定辛某在簽訂《補償協議》前曾極力推動訟爭協議的簽署,且訟爭《補償協議》是辛某拿給黃某簽署的,足以證明辛某知曉且同意訟爭《補償協議》的內容。故辛某雖未在訴爭協議上簽字捺印,但基于《補償協議》形成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辛某本人在場等客觀情況,可以認定《補償協議》及后續張某向黃某給付83萬元補償款系辛某與張某的共同意思表示,系夫妻共同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辛某陳述《補償協議》系張某與黃某簽訂,其系于該協議簽署完畢當日去廖某家里拿的,目的是為了留作證據用于日后起訴黃某,該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該陳述不合常理,亦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信,其主張張某將《補償協議》約定的83萬元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黃某的行為無效,并由黃某返還財產,不予支持。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上訴人辛某關于案涉《補償協議》的有關異議,經查,根據本案查明確認的事實以及在案的辛某與黃某短信聊天記錄、證人謝某的證言等,可以確認辛某在得知黃某與張某發生婚外情并懷孕的事情后,委托案外人廖某與黃某一方商量終止妊娠并給予補償事宜,廖某找謝某做中間人協調此事,后黃某與張某簽訂案涉《補償協議》,廖某、謝某在《補償協議》上簽字,《補償協議》簽署當日,張某按照協議約定向謝某轉賬83萬元,后黃某終止妊娠,謝某向黃某支付款項。即辛某在當事人簽訂《補償協議》前參與協商補償金額,且簽訂《補償協議》的地點是辛某委托處理此事的廖某家,廖某本人也在《補償協議》簽字,結合當事人張某與證人謝某關于訟爭《補償協議》是辛某拿給黃某簽署的陳述,可以認定辛某知曉、同意訟爭《補償協議》的內容,并積極推動訟爭《補償協議》的簽署,《補償協議》的簽署及張某向黃某給付83萬元補償款是辛某與張某的共同意思表示,系辛某與張某二人共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辛某在履行后反悔,要求黃某返回已支付的補償金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1)閩01民終1227號,以上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