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偉江:老太太擺氣球射擊攤被判刑,法律陷阱何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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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安的槍支認定標準,是幾個專家閉門,按照領導的需求制定出來的,制定出來,其實就是法律,因為我國立法機關,已經把槍支的認定標準,授權給公安機關了。我國人大里面多數是兼職的,每年開會舉舉手,拍拍手,真正參與立法的,少之又少,因此,多數法律是部門立法,甚至最重要的《刑事訴訟法》,也多數是公檢法幾家自己定的。不但槍支標準,精神病標準也是,司法部一些臨床經驗都不足的專家,制定了全國司法精神病鑒定標準。有一次開庭,我問一個精神病鑒定專家,你有幾年精神病臨床經驗,專家開始不肯說,后來說了,一年。其他的年歲,全部在鑒定機構。這個人就參與了全國司法精神病鑒定標準的制定。你說,多么荒唐。比處長治國更危險的是,幾個專家,按領導旨意,閉門造車,遭遇到的老百姓,誰遇到誰倒霉。
不止槍支。還有所謂的假藥。一種德國的藥,美國的藥,真藥,只要沒有經過我國藥監部門批準進口,誰帶進來,賣掉,就是銷售假藥罪。北京、福建等多人被抓。銷售假藥罪,還沒有金額標準,如果是非法經營罪,還有5萬元的標準。銷售假藥罪,只要幾瓶,就可能被判刑。因為,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把賣幾瓶可以抓人的標準,授權給了公安機關。司法解釋說,少量可以不算犯罪,什么算少量,公安機關說了算。
我網上查到福建連江一女子,賣了13盒英國退燒糖漿,(真藥),獲利200多元,被檢察機關起訴。立法機關在刑法上是規定是假藥,按照一般人的理解,進口的藥,肯定是真藥,不算假藥,但,我國的最高法、最高檢司法解釋,就把進口藥,未經藥監批準,認定為法律上的假藥。這算什么事?國產藥很多的療效不如進口藥,很多進口藥在國內沒有替代品,老百姓買點藥,只要不是偽劣藥品,憑什么定假藥。問題是,你上哪里說理去。要不是北京的一個警察來咨詢我,他太太因此被抓,我一個律師,都不知道,這真藥在中國算假藥。難怪,很多家庭婦女落到這法律的陷阱里,把帶進來多余的洋藥賣了,無辜被抓。有的,或許是想賺點小錢,補貼家用。而不知道,法律的血盆大口,已經張開。很多全職太太,孩子都還小,孩子在家里,媽媽在看守所里。孩子哭,媽媽悲,誰之過?
法律,必須讓人知道了,才能入罪。真藥變假藥,誰能管惡法?孔子說,民,不教而誅謂之虐。
說到底,立法權,反映民意是脫節的。現在兩高的司法解釋,坦白說,也掌握在一些不了解世情的小年青手里,立出來的解釋,脫離現實。有些是政治任務,類似司法部管死律師的規定,類似,兩高關于微博500轉入刑的司法解釋。類似公安這種強制的標準下調,顯然也是政治任務,但,這樣的立法,顯然,過了。為什么,貪腐案件的標準上調,從10萬判10年,調到300萬判十年呢?(有合理性),但槍支、藥品的標準為啥要下調呢?
答案在風中,誰都知道,誰都無法解決。
非法立法問題,執法中也是。今日,廣州市一個快結婚的年青人來問我,他出于虛榮,在網上花10元錢,定制了一個有名大學的文憑,(沒去行騙,沒任何后果),被以偽造企事業單位印證罪立案要起訴,我開始以為他被騙了,后來發現是真的。我打電話問檢察官,不是偽造者、銷售者才入刑,買的人最多行政處罰嗎?檢察官很耐心,回答說,他是”定制文憑“。定制就是共同偽造公章。我去餐廳點個菜讓放點辣椒,就算共同做菜。我查了很多案例,似乎都找不到類似案例,私人定制,共同犯罪。
從常識都可以知道,這樣的事情,和老太太擺氣球攤一樣,你去起訴他,一定是哪個層面出了問題。但,司法機關人員,處于維護“法律”,往往會把常識放在一邊,既然法律這么定了,我們必須得判。于是,少年買賣玩具槍,被判無期,老太太氣球攤,被判三年半,家庭婦女,賣了13盒洋咳嗽藥,被提起公訴。
傳統中國,立法權都和百姓無關,是仁慈的皇帝以及官僚系統相關,皇帝仁慈,立法簡約,劉邦廢秦朝的法律時說,”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巿.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馀悉除去秦法“。顯然不可能回到這么簡約,但立法,要有道理,要不違背基本人情和常識。
法網之密,這幾年顯然已經過了,這幾年修改的法律,司法解釋,已經遠遠超出了一般百姓的想象,也超出了一般法律人的想象,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在做的,已經是犯罪行為。倒過來,很多明明是犯罪行為的,卻得不到追究。在強拆領域,明明有毀壞公私財產罪,但強拆房屋者多,公安警察明明在旁,卻往往置之不理。久而久之,法律是嚴峻了,警察是威嚴的,但一旦警察涉案,所有人自己遇到的警察不公,會堆到一個人頭上,輿情澎湃,難以消解。殊不知,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追本溯源,法當公平良善。
前幾天,接到一個好心人從嘉興打來的電話,說遇到一個老人,從云南大理步行到上海來找我,已經走到嘉興,他,家有不平事,貌似家被強拆了,我讓他坐動車,他說坐車暈,愿意走。我只能在上海等他,二天過去,顯然,沒走到。我知道,就算找到我,我也無能為力,辜負他幾千里路的風霜雨雪。真的。除了和這哀哭的人同哀哭!
來自:辯護人defe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