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勞動爭議審判觀察:高管妻子經營公司同類業務,高管被視為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其享受的上百萬福利待遇被公司收回!
關鍵詞:高級管理人員? 競業禁止? 公司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 同類經營?
裁判要旨: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訂有競業禁止約定,其是否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應以其競業行為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歸屬其本人為認定的標準,以何人之名義并不重要。在其任職高管期間,由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經營相似的營業,所得收益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認定其行為違反了競業禁止義務。
案情簡介:
博業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于2005年5月26日成立,主要經營建筑工程建設;對市政、水利、環保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筑材料銷售、工程管理服務等。朱文武系博業公司的股東之一,在公司成立之初即進入公司工作。
2011年1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的約定:朱文武在博業公司任常務副總經理;合同期限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福建博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協議,雙方共同遵守;朱文武作為博業公司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年薪制,待遇按所聘崗位參照《福建博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執行;……。依據該任職辦法,朱文武從2011年起全年的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均為80000元,之后,每年增加10%(其中,朱文武自2011年至2016年間實際領取績效年薪共計336166元)。
2015年1月13日,經股東決定,以朱文武對公司十年來的付出和貢獻為由對朱文武實行獎勵,其中現金獎勵1150000元(以借條形式向原告預借,原借條作廢轉為獎金),另獎勵價值200000元的龍巖云頂鄉村高爾夫球場會籍一張。
2015年3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因雙方產生糾紛,博業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朱文武返還其于2011年至2014年在原告處擔任高管期間取得的高管績效年薪336166元、特殊獎勵1150000元、價值200000元的高爾夫球場會籍一張及金田公司、金田龍巖分公司對朱文武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日,龍巖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博業公司的申請不在本委受理范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博業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于2015年11月20日以相同理由向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朱文武立即向博業建公司返還其于2011年至2014年在博業公司處擔任高管期間所取得的高管績效年薪336166元、特殊獎勵1150000元、價值200000元的龍巖云頂鄉村俱樂部高爾夫球場會籍一張; 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審理中法院另查明:(一)2011年1月1日,博業公司制定《福建博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試行),其中:1.高管任職資格條件;2.待遇享受:(一)基本年薪···三、特別說明:(三)違反同業競止原則,不享受待遇享受之(二)~(八)條;違反同業禁止指自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和他人合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泄露公司具有經濟利益等價值的其他保密事項等,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種情形:1.嚴格禁止入股或經營其他同類公司、分公司······
(二)案外人李曉英系朱文武之妻,雙方于1999年10月28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2年8月17日,朱文武之妻李曉英投資入股金田公司,該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建筑智能化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混凝土預制構件等。2015年5月5日,金田公司設立被告金田龍巖分公司。
經審理,新羅法院一審認為,依《博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試行)的約定,朱文武所領取績效年薪應當屬于福利待遇,并非屬于工資,現朱文武違反法律規定及雙方之間的約定,朱文武無權享受該福利待遇。另朱文武抗辯認為特殊獎勵1150000元及價值200000元高爾夫球場的會籍一張屬于朱文武對其在公司的貢獻所做的特殊獎勵,與競業限制無關,但依據《博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試行)的約定,前述款項應屬于利潤分享,現朱文武違反法律規定及雙方之間的約定,朱文武無權享受該福利待遇。遂判決如下:被告朱文武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返還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度的績效年薪215833元及特殊獎勵1150000元,以及價值200000元的龍巖云頂鄉村高爾夫球場會籍一張。2.駁回原告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朱文武不服上訴,龍巖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法院觀點:
新羅法院:朱文武系博業公司的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及《福建博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試行)》的約定,朱文武在博業公司處任職期間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即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的經營活動,包括不得為他人經營即為他人從事與公司相同的經營活動,或者雖以他人名義所為的競業行為,但受益主體為自己的“隱蔽”競業行為。本案中,朱文武之妻李曉英于2012年8月17日投資入股金田公司,金田公司經營業務與朱文武所任職的博業公司的經營業務基本類同,朱文武的配偶李曉英從事與朱文武任職公司相類同的經營活動,應視為朱文武從事了競業經營活動。
朱文武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及《福建博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試行)》的約定,因此朱文武無權享受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度的績效年薪待遇及特殊獎勵1150000元,以及價值200000元的高爾夫球場的會籍一張,所領取的績效年薪、特殊獎勵、高爾夫球場的會籍應當予以返還。現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請朱文武返還已領取的績效年薪、特殊獎勵、高爾夫球場的會籍,理由正當,予以支持,但績效年薪應以朱文武于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度實際領取的215833元(46000元+43333元+42000元+43500元+41000元)為準。
??龍巖中院:一、朱文武是否違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競業禁止義務?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2011年1月1日,朱文武與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朱文武在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任常務副總經理。朱文武系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2012年8月17日,朱文武的妻子李曉英出資360萬元入股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占該公司45%股權。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與博業公司的經營范圍相類似,均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朱文武在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任職高管期間,其妻子李曉英投資入股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營相類似的營業,盡管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東系朱文武的妻子李曉英,而非朱文武本人,但朱文武與李曉英系夫妻關系,投資入股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資金系夫妻共同財產,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經營活動的經營收益均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否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應以朱文武的競業行為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歸屬其本人為認定的標準,以何人之名義并不重要。綜上,朱文武的行為屬于“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違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競業禁止義務。
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競業禁止義務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在實務中,除高級管理人員個人經營與公司同類或類似的業務的情況,常有高管在公司任職期間借助自身的職務便利,通過其近親屬或朋友經營同類業務,謀取個人私利,其手段更為隱蔽和取巧。公司若要舉證證明高管的“隱蔽”競業行為,追究高管違反競業禁止的責任,并不容易。
而本案的特別之處是被告通過其妻子投資經營同類業務,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經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告需要證明其妻子是以個人資產進行投資經營,自己未從中謀取個人利益,方能證明自己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如此,公司的證明責任和訴訟難度似乎又相對減輕了,增加了獲勝的機會。
為避免將來不必要的糾紛和訴爭,筆者作為長期跟蹤企業高管勞動爭議的律師,建議在公司章程則和公司勞動合同中,應當事前對公司管理人員身份做明確界定,對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及違約賠償金額、舉證責任等相關內容做出相應的具體設計和約定。
本文摘錄于高管勞動爭議審判觀察匯編。高管勞動爭議審判觀察系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地區及其他法院公司高管及管理層勞動爭議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案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轉載請注明出處。
案例索引: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8民終1262號“朱文武與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見《朱文武與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判長呂敏,審判員鄒麗婷,代理審判員劉亞莉),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