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被繼承人生前將取款密碼告知部分子女由其自行支取的行為,在司法實踐通常分為兩種審理思路。一類將該種行為默認為贈與,該類法院往往會主張為該子女所提取款項已經(jīng)用于被繼承人的生活,或是被繼承人生前已經(jīng)贈予其。在這種情況下其他繼承人很難舉證被繼承人當時是否知情或自愿,較難將該筆款項納入遺產(chǎn)范圍。如西寧中院(2023)青01民終2348號判決“被繼承人將118萬元存款的取款密碼告知部分子女自行支取,應當視為已經(jīng)對該118萬元存款行使處分權(quán),完成贈與子女行為。”
另一類法院對該類案件舉證要求更為嚴苛。上海市第一中院《法定繼承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明確“對于被繼承人生前名下存款大額轉(zhuǎn)出的情形,若操作人非被繼承人本人,則要先認定被繼承人對轉(zhuǎn)賬事宜是否知情。在不能認定被繼承人知曉轉(zhuǎn)賬事宜的情況下,需要實際轉(zhuǎn)賬人舉證證明轉(zhuǎn)賬目的和用途,如實際轉(zhuǎn)賬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和說明,則應將轉(zhuǎn)出款項列入遺產(chǎn)范圍進行分割。”
本案中,上海二中院在二審中便是秉持該審理思路。被告憑借密碼提取被繼承人大額款項,但無法進一步舉證被繼承人存在將該筆款項贈與其的真實意思,因此不能直接推定該筆款項為贈與,而應作為遺產(chǎn)予以分割。蔡律師更認可第二類裁判思路,應要求提取款項的繼承人進一步舉證。因部分被繼承人年事已高或身患重病,告知子女取款密碼交由其保管存款的行為并不少見,而子女提取存款的不同情形更是復雜,并不應據(jù)此直接推定被繼承人給予密碼的行為等同于贈與銀行卡內(nèi)存款。
蔡律師在案例檢索時發(fā)現(xiàn),在(2021)滬02民終10482號案件中,上海二中院對于該種情形進一步明確為“交付銀行卡及告知密碼并不等同于將相應賬戶內(nèi)款項的交付”,后續(xù)對該案件另文評析。
案情簡介:
李梅與老鄒是夫妻,生育了小梅、小鄒兩個女兒。2022年12月7日,李梅報死亡。2022年12月29日,老鄒報死亡。在李梅與老鄒死亡前,小鄒于2020年9月3日提取了其兩人的存款1,700,000元。在李梅與老鄒死亡后,小鄒提取了其兩人的存款718,998元。
小梅認為小鄒在兩名被繼承人去世前提取的170萬元存款應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由小梅、小鄒依法繼承,小鄒認為該筆款項系李梅與老鄒對其的贈與,二人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小鄒在兩被繼承人死亡前提取的其兩人存款1,700,000元是否是對小鄒的贈與。按取款的金額,需有存款人的身份證件與賬戶的取款密碼,故小鄒取款顯然是基于兩被繼承人的授意,根據(jù)取款的時間與兩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里兩被繼承人并未就小鄒的取款主張權(quán)利,故應視為兩被繼承人生前對小鄒的贈與,小梅所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能推翻上述事實。小鄒處另有兩被繼承人的錢款718,998元為兩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由小梅、小鄒進行均等繼承。
二審上海二中院觀點: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被繼承人因年邁入住養(yǎng)老院期間,為了便于日常生活支出取款所需而將身份證件、銀行卡、取款密碼交由女兒小鄒保管符合常理。170萬元系巨額財產(chǎn),不能僅憑小鄒從被繼承人銀行賬戶提取了170萬元的事實,得出被繼承人有將170萬元贈與小鄒的意思表示,小鄒應對此進一步舉證。在小鄒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被繼承人生前知曉小鄒提取上述170萬元的情況下,亦不能以被繼承人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里未就小鄒的取款主張權(quán)利為由,認為170萬元系被繼承人對小鄒的贈與。小鄒主張170萬元系被繼承人對其的贈與,但一審時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二審時小鄒雖提交通話錄音、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鄒孝敏的書面說明等證據(jù),但因無法確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或關(guān)聯(lián)性,故不予采信。綜上,一審判決認定小鄒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提取的170萬元,系被繼承人對小鄒的贈與依據(jù)不足,存在錯誤,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案例索引:(2024)滬02民終1775號,以上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