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某鴿友群成員張某在群里表態,只要群友的信鴿在比賽中飛進前三名,自己就會付5萬元收購信鴿,可當群友劉某的信鴿得了亞軍,張某卻食言了。日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認為對微信群里的聊天內容應當嚴格審慎認定法律效力,最終駁回了原告劉某要求被告張某收購信鴿的訴訟請求。
某信鴿俱樂部建有微信群用于會員交流,劉某和張某都是該群成員。2023年5月,該俱樂部在微信群內發起西寧信鴿比賽的報名程序,劉某報了名。
賽前,張某在微信群中表示,愿意以5萬元每羽的價格收購西寧比賽前三名的信鴿。群內成員詢問張某具體收購條件,張某回復稱“要有留種價值的”“只要我看了歡喜的”,還表示自己喜歡枯雞黃眼睛的信鴿。有群成員質疑張某的收購誠意,張某又表示“我在南通鴿友群里說前三名,是我認可的情況之下”。
此后,劉某的信鴿在西寧比賽中獲得第二名。賽后,劉某找到張某要其兌現當初群里的收購“承諾”,可張某卻不買賬,認為劉某的信鴿不符合“有留種價值”“枯雞黃眼睛”等條件,拒絕收購。劉某覺得自己被“放了鴿子”,將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認為,張某發布的收購內容屬于希望和他人發生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劉某是符合要約條件的受要約人,其要求張某履行收購義務,視同承諾,雙方之間的信鴿買賣合同成立生效。據此,一審法院判令張某支付劉某5萬元并自行取回信鴿。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通中院。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思表示,應當自由且真實。本案中,張某在微信群里作出對俱樂部會員信鴿前三名收購的表示,綜合考量行為場景、內容、發展過程等因素,該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實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首先,張某雖然在微信群內表達了收購前三名信鴿的意愿,但也多次陳述“有留種價值”“枯雞黃眼睛”“深雨點毛”“看了歡喜”等條件,后來是在其他群友質疑的情況下,才表態“本俱樂部會員僅需前三名”,這是在特定聊天環境下受外界刺激而作出的情急性發言,不能僅以此認定真實意思。其次,信鴿愛好者收購信鴿通常具有個性化要求,以比賽成績作為唯一收購條件不合常理。再者,張某表態后,群內有人隨即給予“玩的是一種愛好”“你不收購也不能強迫”等回應,可見張某所作表態并未在會員中產生普遍的合理信賴。
微信群是特定成員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社交平臺,主要功能在于群內成員日常閑聊和溝通。群內聊天內容有信鴿主題,也有閑聊及交易信息,但除非有特別明確的成立合同關系、接受法律約束的意思表示,不能當然認定聊天內容具有法律約束力。微信群聊天與線下閑聊并無本質區別,法律應給予同等干預,既要保護聊天的自由,也要約束自由的邊界。法律無須介入沒有危害的日常聊天,也無須介入同樣情形的微信聊天。張某的表態源于群內會員對信鴿比賽的閑聊,并非針對信鴿交易的溝通,整體上仍屬于日常社會交往范疇,不應直接賦予法律上的約束力。
買賣是你情我愿的互動行為,自然不能強迫交易。信鴿交易屬于典型的特定物交易,交易的基礎在于個人喜好、眼力以及對信鴿價值的判斷,通常要經歷磋商、查看、締約、交付等過程,有時還附有飼養、照料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本案中,張某在微信群內表達收購意愿后,劉某未作任何回應,也未與張某單獨表達交易意愿。劉某在比賽結束后要求張某收購信鴿,也應當通過磋商達成交易合意,否則不僅不符合信鴿買賣的通常習慣,也會違背信鴿愛好者收購信鴿的特定目的。
綜上,南通中院認為張某在微信群中所作出的收購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其上訴請求成立,遂當庭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張怡茜 古林)
法律應當給社會交往留下空間
法律應當尊重個人自由,為個人行為留下必要空間,不應介入缺乏法律意義的日常社會交往。是否具有法律意義,應當結合行為場景、當事人利益狀態、信賴程度等因素予以分析判斷。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則,但不能主動介入所有社會生活,應當給社會交往留下空間和余地,否則極易賦予人們日常交流的額外負擔,造成法律對普通社會生活的過度干預以及法律責任的不當擴張。法治的意義并非不加區分地強制調整所有行為,而是通過規則之治維護張弛有度、充滿活力的社會秩序。允許道德、情感、禮儀等多元社會交往領域存在“自由空間”,保持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必要限度,亦是法治的應有之義。當然,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QQ群等社交平臺的發言,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否則就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