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為一例典型的返還原物糾紛。在實際生活中,父母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出于對子女的信任與依賴,將財產交由某一子女管理,系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他人不得干涉。司法實踐中,如果子女代父母保管財產,卻違背父母意愿擅自將財產據為己有的,當父母要求返還時,若沒有證據證明這些財產屬于贈與,那么子女就違反了保管義務,法院通常判決子女應當返還。而本案則為另一種情況,子女在未違背父母意愿下對代為保管的存款進行管理及支取,而后父母卻認為自身財產受子女侵占,以返還原物為案由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不予返還。從本案判決可以得知,父母在子女將其存款取出并轉移時對該項事實知情,主動提供取款憑證及密碼,且子女名下賬戶部分款項為父母主動匯入,即子女是在取得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將父母名下賬戶存款轉移到其個人賬戶的,又綜合子女與父母當時的關系融洽程度來看,其行為并不侵害父母的財產所有權,子女無需承擔返還義務。
案情簡介:
被告H(胡某1)、胡某2、胡某3與原告孫某系母女關系,與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某4、胡某5系兄弟姐妹關系。原告認為,其無收入來源,靠丈夫的遺產和政府的城鎮居民養老金生活。三被告以母親年紀大不方便、又不識字、不安全為由掌控原告夫妻名下的銀行存折和存單,使原告夫妻名下的存折和存單被冒簽提現,轉存到三被告名下。三被告認為,被告胡某1深受原告寵愛,是原告要求胡某1陪其至銀行存取款,又將存款交給胡某1理財。
現原告將三被告訴至法院,訴訟請求之一為主張被告返還其名下本人存款。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觀點:
關于孫某主張被告返還其本人名下的存款,孫某與胡某1系母女關系,雙方在2017年6月中旬胡某1離開中國前關系融洽,孫某也曾至澳大利亞與胡某1共同居住生活,雙方存在經濟往來或代為辦理銀行相關業務符合近親屬之間交往行為,并不能僅憑孫某的款項匯入胡某1賬戶或胡某1從孫某賬戶上的取款行為就認定胡某1侵占孫某財產,本案中孫某主張返還的其本人名下賬戶的款項,部分系由孫某主動匯入胡某1賬戶(2014年3月6日4萬元,2014年4月18日2萬元,2014年7月18日2萬元,2014年11月19日15000元,2015年9月18日33000元,2015年10月19日12000元),部分系由胡某1憑取款憑證(存單、銀行卡等)及密碼完成取款,如無孫某授權并告知密碼,胡某1難以擅自取款。截至2018年5月孫某第一次提起訴訟要求胡某1返還相關款項前的數年時間內,孫某從未向胡某1提出其存在侵占本案所涉存款的主張,在2017年12月28日的錄音中孫某及其他子女與胡某1的通話中,也僅向胡某1主張返還理財款項(前案已判決歸還),未曾提及本案所涉款項。如自2013年5月起胡某1就存在累計多次侵占孫某存款的事實,孫某應當在2017年12月28日(本案所涉款項均發生于2013年至2015年間及2017年6月2日)與胡某1通話時一并要求胡某1返還,之后在2016年11月仍與胡某1有大額的代為理財的經濟往來亦不符合常理。綜上,原告孫某主張胡某1侵占其存款并要求歸還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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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20)蘇0508民初37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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