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后,在未分割遺產下,另一方擅自將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過戶與其中一個子女,該行為是否有效?對此,司法實踐有二種截然不同觀點。本文引用兩個案件都來源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兩個案情高度相似,最終判決卻截然不同。
一、處分行為并不損害另一方的利益,贈與合同應為部分有效,而非全部無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終12437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田銘燦與田源簽訂《不動產贈與合同》并完成產權變更登記。應當認為,田銘燦對自己的財產有權處分,并完成了贈與行為,該部分財產的處分并不損害田桂華的利益,并沒有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田銘燦在立遺囑后,又將財產贈與田源,實際實施了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應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但《不動產贈與合同》中對楊彩玲遺產部分進行的處分行為無效。因此,《不動產贈與合同》為部分無效。一審法院認定《不動產贈與合同》整體無效,屬于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至于合同部分無效后的處理,楊彩玲遺產是否屬于繼承人共同共有,還應當參考楊彩玲遺囑等情況,另行解決。
二、未經共有權人同意擅自處分遺產,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贈與合同全部無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終2138號民事判決,根據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系李國忠與于某夫婦共同財產,李國忠在于某去世后將涉案房屋贈與李紅,但未經過于某的全部繼承人同意。現于某的繼承人之一要求確認李國忠與李紅之間的贈與協(xié)議無效,并要求將涉案房屋恢復登記至李國忠名下,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李紅以李國忠、李剛均要求把涉案房屋贈與其,李紅、李剛、李國忠已經超過三分之二份額為由,主張涉案贈與合同有效,但現并無證據證明于某生前與李國忠約定涉案房屋為按份共有,于某去世后,其繼承人又未對遺產進行分割,故李紅的上述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同理,李紅所持即便涉案贈與合同無效,也是部分無效的主張,亦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對于擅自處分共有財產這個問題,夫妻一方贈與第三者的情況,實踐中已經明確是全部無效。最高院亦多次明確 “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于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同居者,顯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無效,且贈與行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事實上,各方當事人系繼承共有尚未分割關系下,與上述情況并無實質區(qū)別,所有繼承人是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任何一方都無權單獨處分共有財產。在此類繼承案件中,蔡律師認為也應當參照上述觀點進行處理即認定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可惜,這僅是蔡律師個人觀點,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或者同一法官不同時期可能觀點都不同。
當事人或者律師很暈吧。類似情形,就同一個法院,前后一年觀點可以截然相反。律師做案件,有時越做越怕,你研究越多,對于案件判斷及直向越不敢斷定,越認為有多種可能,越要考慮多種可能導致的后果,甚至要提前預警或告知當事人。律師可以是專業(yè)的,但當事人你未必能要求其也是專業(yè)的,非專業(yè)的當事人聽著專業(yè)律師的不能肯定的判斷,肯定會更糊涂。或者這時有一個律師站出來,敢說敢斷,敢給肯定的解答,當事人肯定優(yōu)先選擇他。但那樣對當事人真的好么?那只有天知道,至少對收案律師是好的,畢竟成就一單委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