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男女雙方先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房屋歸女方所有,后又另行簽訂《協議書》約定歸女兒所有。女方后續起訴男方要求將房屋配合過戶給女方。男方認為房子應歸女兒所有,不應過戶與女方個人。二審法院則認為離婚協議簽訂后房屋即歸女方個人所有,男方已對房子不再享有任何處分權,此后男方在《協議書》上簽字行為已無任何法律效力,因此男方以此為由拒絕配合過戶主張無法成立。但司法實踐中亦有部分法院可能會認為此類《協議書》屬于《離婚協議書》的補充協議,兩者效力不應獨立區分。若是本案法院持此種觀點,或許結果又會大不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并未直接對房屋進行約定,而是籠統約定“婚后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在雙方后續簽訂《協議書》約定房子贈與女兒的情況下,如果男方以《離婚協議書》實際并沒有對該套房屋進行處理作為抗辯理由,是有可能被法院采納的。但男方在庭審中對該事實直接予以確認,也就喪失了以此作為抗辯理由的勝訴可能。就本案亦提醒各當事人,如果要想將房屋贈與子女,最好是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中進行約定,如果直接約定歸一方所有,嗣后再補簽協議的話,對方完全有可能會反悔,則該種反悔有可能被法院支持。
案情簡介:
女方王某與男方劉某于2017年8月11日協議離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婚后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男方凈身出戶,無其他爭議”。2021年8月14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經協商,甲乙雙方自愿將位于麗景x號樓x單元x室的財產贈與獨女劉某某,并輔助配合劉某某完成房屋不動產登記證過戶手續,該房屋由甲方王某居住使用,乙方劉某不得居住使用,甲、乙雙方完成過戶手續后,任何一方均無權利單獨變賣、抵押此房產,如有違約需承擔法律責任”。后王某起訴要求劉某過戶上述房屋,劉某以雙方已約定房屋歸女兒所有拒絕配合辦理過戶。
庭審中,雙方均認可《離婚協議書》中的“婚后全部財產”包括案涉麗景x號樓x單元x室房屋。
一審法院觀點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達成關于人身關系及財產分割的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本案中,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已明確訴爭房屋歸屬為王某,故該訴爭房屋權屬自該《離婚協議書》簽署之時起,其所有權利益即轉至王某。雙方此后的生活狀態問題,亦不應作為物權確認的理由或依據。關于雙方另行簽訂的《協議書》中,雖該《協議書》中存在“甲乙雙方自愿將……”等文字表述,但綜合該《協議書》內容可知,該《協議書》內容并非是對案涉房屋的物權變動進行約定,而是對該房屋贈與子女等內容的設定。另基于王某訴求可知,其訴求主張劉某履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等行為,而劉某抗辯意見主要依據《協議書》所涉的贈與事項,二者不存在交集問題。故就該贈與事項,權利人可持相關證據另行主張權利,本案對該贈與事項不予認定。王某訴求包含權屬登記及權屬轉移登記問題,應由王某與劉某一并辦理。劉某應予協助王某辦理案涉房屋的權屬變更、所有權登記事項。
二審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院觀點
關于劉某應否配合王某辦理相關產權登記及轉移手續的問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后財產全部歸女方,劉某一審中承認協議約定的財產中包括案涉房屋,故該離婚協議系雙方對共同財產歸屬的一種處分行為,王某有權要求劉某履行配合辦理產權登記及轉移手續的相關義務。至于雙方在同居期間簽訂的將房屋贈與給婚生女的協議,因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已約定案涉房屋歸王某所有,劉某對案涉房屋已喪失處分權,其作出的贈與意思表示對王某及受贈人不發生效力,而王某的贈與意思表示在案涉房屋物權未轉移至受贈人前可予以撤銷,故對劉某以贈與協議約定內容而否認王某的訴訟主張的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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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案例:(2024)內22民終2041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