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婚生子和非婚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那意味著第三者的孩子同樣可以繼承遺產。雖然法律是如此規定,但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婚生子法律推定是夫妻雙方的子女,而婚外生子要想證明親屬關系,必須有確切的證明材料。而在下面這起案件中,即便婚外生子提供了與被繼承人的戶口關系,但最終法院仍然沒有認定雙方存在親子關系。
李某與原配妻子育有四子女,后李某在婚外與第三者育有一子李一,李一出生后以侄子名義落戶至案外人張三的名下,后李一的戶籍被遷入李某名下,戶口簿載明李一與戶主李某的關系為“子”。李某去世后,各方發生爭議。
戶口簿作為公安機關出具的文件證據效力極高,通常法院都會據此認定親屬關系,但本案法院卻未直接予以確認。原因在于訴訟過程中李某的四位子女申請與李一進行血緣關系鑒定,但李一予以拒絕。
法院最終認為僅憑戶口簿不足以證明親子關系存在,李一拒絕配合鑒定的理由是保護其人格權,但是未鑒定即認定李一與李某存在父子關系,也將損害李某其他子女的合法權益?;谏鲜銮闆r,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闭J定親屬關系不成立。
法院的觀點顯然有一定道理,按照生活常理和經驗邏輯判斷,如果李一真的與李某是父子關系,那李一根本沒有理由拒絕配合進行鑒定。在其拒絕配合的情況下,不宜再認定其享有繼承權。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李一他是婚內生子,那即便他并非被繼承人李某的親生子女,那在法律上亦是推定是,此時如果其他人要求進行鑒定,其完全有權拒絕配合。據此亦可以看出,雖然法律規定婚生子和婚外生子享有相同權利,但如果真的發生爭議,兩者權利實際完全不同。
相關案例: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14民終565號
福州律師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