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更新發展,我們已經進入“人人都是自媒體”的時代,無論是照片視頻還是所見所想,都能通過社交媒體實時發布。正因這種信息發布的便捷性,我們更要三思而行,對涉及他人的言論慎之又慎,否則極易導致矛盾糾紛。晉安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發生在大學生之間,因網絡言論不當引發的名譽權糾紛,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官是如何判決的吧!
基本案情
小甲與小乙系某大學法學院的同學,2023年10月,雙方在一次班委選舉中競選同一職位,結果小乙因幾票之差落選。之后其便在自己的某音賬號中發布了一張載明雙方姓名、投票數的圖片,并在配文中以略帶侮辱的言辭表達了對競選事件的不滿,該某音內容的發布位置定位于該大學某校區。此條動態陸續引來了一些網友的評論,小乙隨即也在其他網友的評論后含沙射影地回復了不當言論,并對支持他觀點的評論進行點贊。
幾日后,小甲也在前述某音內容下評論稱,小乙發布的圖片帶有真實姓名和學校,生怕別人不知道罵的是誰,并勸小乙趕緊刪除。隨后,二人又以相互回復的方式在評論欄爭論了幾個來回。為及時留存證據,小甲對該某音內容進行公證,期間至某醫院就醫,訴稱情緒焦慮,支出了相應醫療費用。
后小甲以小乙的行為嚴重影響了他的社會評價,對其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響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小乙立即刪除不當言論,在某音和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公證費、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并同步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立案材料和相關證據。小乙看到后依然在該朋友圈內容下咄咄逼人。立案幾日后,小乙刪除了上述某音內容。
法院認為
自然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小乙在某音賬號發布的內容和在小甲朋友圈回復的內容均構成侵權,故小甲主張小乙刪除有關內容,并分別在小乙的某音賬號和微信朋友圈發布道歉內容且分別保留十日和三日,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小甲因情緒焦慮就醫,為此支出醫療費435.18元,該費用可認定為系因小乙的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失,該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但小甲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行為導致其產生嚴重的精神損害,故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小甲因本案訴訟支出公證費1000元,該公證文書被法院采信,小甲主張由小乙賠償,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社交媒體中的言行亦當十分謹慎。司法實踐中,因網絡言論侵害他人名譽權引發的訴訟不在少數,我們所說的言論自由應當是在法律界限之內的相對自由。網絡平臺發布者應對發布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一旦發布有損他人社會評價的不實言論,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應承擔不利后果。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應根據發布者的主觀過錯、行為違法性以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等進行綜合判定。
本案中,小乙的發文內容雖未指名道姓,但極易使旁人將其泄憤對象與圖片上的名字聯系起來,相關言論確實存在明顯貶低相對人的情形,因此應當認為構成名譽侵權。在此要提醒廣大網民朋友,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道德和法治修養,對他人心存尊重,對法律心存敬畏,努力維護互聯網平臺的風清氣正,共同營造健康有序和諧的網絡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供稿:民一庭 曾琪蕾
編輯:綜合辦公室
本文由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