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夫妻倆為買學區房避稅,竟同意中介提議,讓丈夫與賣家“假結婚”,以婚內辦理過戶手續后再離婚的方式買賣房屋。如此“煞費苦心”雙方仍因房屋價格等問題鬧上法庭,不過買家結局還不錯,偷雞雖不成但也沒虧米,但賣家可真虧大了!大家且和蔡律師來探討這場紛爭的來龍去脈。
案例回顧(真實事件改編,文中皆為化名):
小紅和小剛這對夫妻倆為了孩子未來上學,想購入一套學區房,通過中介找到了賣家張女士,雙方協商后將該房成交價格定為3870萬元。
為少交200萬稅款,中介提議買賣雙方可通過“假結婚”辦理過戶手續,即夫妻倆先離婚,丈夫小剛再與賣家張女士結婚,兩人在婚內辦理房產過戶后再離婚。雖然有違常倫,但為避稅,買賣雙方皆同意了該提議。
當日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約定雙方通過婚姻辦理過戶手續,并明確:如果因為乙方(小紅、小剛)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張女士)沒收等內容。
結果不到一周,夫妻倆就因房價款、付款條件等原因與賣家張女士產生了分歧。
中介問夫妻倆:“先生,房東愿意給咱們優惠,您這邊能給到3750萬嗎?”
小剛生氣地回復:“這個價格已經沒有了。你要和房東再確認一下,我們談價的先決條件是要改變付款條件的。”
張女士也很不滿,“他們無非是上個房子賣得低,心理上無法接受。”
原來在合同簽訂后第二天,夫妻倆就了解到該小區上一套相同戶型房子售價僅3500萬元,夫妻倆認為中介與賣家串通把房價抬高,從而要求降低房價、延后付款期限等。
買賣雙方協商無果,夫妻倆遲遲未支付剩余定金。當年6月,張女士向小紅、小剛發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們購房合同解除,并且沒收已經繳納的20萬元定金。
夫妻倆不服,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張女士返還定金以及支付相應利息。那么法院會支持哪方?讓我們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夫妻倆認為,他們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定金,未繼續履行合同是中介與賣家串通抬價的原因,而非他們自身原因,因此張女士應當返還定金。
而張女士認為,雙方的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方可以沒收其已支付定金。夫妻倆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剩余定金,因此她有權沒收已付定金。
法院判決:雙方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通過婚姻辦理過戶手續”的約定違背公序良俗,旨在避稅,應屬無效。除此之外,雙方約定的其余合同內容合法有效,應予恪守。由此,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系因小紅、小剛違約而導致解除,張女士主張沒收定金具有事實和合同依據,駁回了小紅、小剛的訴請。夫妻倆不服氣,又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張女士是否應退還夫妻倆20萬元購房定金及利息。對此,需判定本案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一中院認為,其一,雙方通過婚姻辦理過戶手續的是為了逃避繳納稅款,屬于明顯的偷稅行為,且涉及數額巨大,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應當予以禁止。
其二,買賣雙方利用房地產登記管理的漏洞,約定買賣雙方通過先結婚后離婚的方式,完成案涉房地產所有權的變更,有違公序良俗。
其三,合同系通過“婚更”這種非法的手段實現合同目的,“婚更”條款是合同主要條款,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權變更、實現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綜上,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鑒于本案《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屬無效。上海一中院遂改判,張女士返還小紅、小剛購房定金20萬元。同時,小紅、小剛對簽訂無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故駁回了小紅、小剛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請。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為了買房省錢而“假結婚”,這樣的夫妻看似“精明”,其實是糊涂,內中法律風險巨大。本案賣方將婚姻制度當作避稅獲利的手段,為占便宜一通操作反而竹籃打水一場空,實在是有違公序良俗及法律規定,也嚴重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蔡律師在此提醒,實際生活中也不乏假結婚而一方假戲真做的真實案例,大家應引以為戒。小心弄假成真,人房兩空。房屋交易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繳納相應稅費。房地產過戶應當遵循《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通過合法手段完成交易。
對于本案當事人這一操作,你們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