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市場競爭加劇的背景之下,企業用工法律風險防范成為助力企業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除了可采用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競業限制條款以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維護競爭利益之外,在治理企業內部貪腐方面,將違反禁止利益沖突原則納入企業規章制度也成為了規范員工履行職責的重要形式。
誠實信用及忠實義務是勞動者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和基本職業準則,當企業規章制度予以規定時,勞動者應當嚴格遵守。
實踐中,勞動者利用職務之便或職務優勢,利用單位資源為私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此種行為實質系一種企業內部貪腐。為此,提示用人單位在治理企業內部貪腐,約束特定勞動者,除了競業限制協議之外,也可以采取將違反禁止利益沖突原則的情形,提前納入規章制度之中。通過員工手冊或行為準則等規章明確利益沖突的表現形式、報備方式及行為后果,將其作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之一。一旦勞動者有違反利益沖突相關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據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供稿:新店法庭 季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