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股權屬于個人財產,這大家應該都知道。股權公司經婚后持續經營婚前股權有所增值,該部分增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進行分割,這可能很多人都會知道。但對于婚前股權婚后增值數額如何具體量化,這大家可能就不是那么清楚了。
如何評估股權婚后增值數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使用三種辦法。
1、直接審計評估法。經當事人在訴訟中通過法院選定資產審計評估機構,由專業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全面的財務審計和評估,以審計結論作為計算股權價值依據。
該種方式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潛在風險,評估結果會更加準確、權威,但相應評估成本也會較高。但該種方式在司法實務中應用非常少,該方式非常依賴當事人及被評估公司的配合,而在雙方對于財產分割有爭執的前提下,相應評估資料基本上不可能取得。
2、以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為基礎計算。此方法主要依據公司最新的資產負債表,以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為基礎,按照股東持股比例來計算股權價值。這種方法相對更為準確,因為它考慮了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情況,能夠更全面地反映公司的實際價值。
3、凈資產評估法。主要根據企業資產減去負債得到的凈資產作為評估依據,包括重置成本法和清算價值法,再根據股權占比來確定離婚財產分割中各方應得的股權份額。具體計算時,需要參考企業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計算出凈資產,并結合持股比例進行計算。在股權評估中,它關注的是企業的凈資產價值,即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這種方法更側重于企業的賬面價值,適用于資產重、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相近的企業。但在評估輕資產、高附加值企業或存在大量無形資產的情況下,其局限性較為明顯。
第一、三兩種方式均需要評估企業配合,且需評估企業提供大量財務資料及經營數據。實務中這種情形是極其罕見的,采用第二種方式可行性更高。
在廣州中院(2023)粵01民終29096號案中:
審計機構表態:“由于目標公司未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基礎資料,我們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完成審計目的,不能對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發表適當的審計意見。”
為此,一審法院最終認定:羅某1在利致公司所持有股權的增值是否為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所產生的收益,應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羅某1作為利致公司的原始股東,通過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投入了一定精力,因公司經營帶來的股權增值屬經營性收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羅某1婚羅某1利致公司所持有的90%的股權婚后的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股權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是雙方離婚時股權的價值與結婚時股權價值的差額。關于結婚時股權價值,雙方爭議在于是以利致公司201×年產負債表中的“所有權權益期末數”還是“資產合計期末數”作為認定依據。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所有者權益是所有者對企業資產的剩余索取權,它是企業資產扣除債權人權益后應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因此雙方結婚時的股權價值應以利致公司201××××年產負債表中的“所有權權益期末數”作為認定依據,即661125.59元。
對于沈某要求以2019年3月31日作為分割股權價值基準日的意見,一則該時點并非雙方離婚判決生效時間;二則沈某主沈某2019年3月31日的股東價值權益已包含該時點之后分配的分紅、獎金等收益,如以該時點作為股權價值分割點將導致重復計算。故應以2022年1月7日作為認定股權價值的基準日。
根據沈某向沈某機構提交的利致公司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日利致公司第四季度企業會計制資產負債表“所有權權益期末數”為1204853.21元。因此羅某1需羅某1源補償其所持利致公司股權婚后增值為244677.43元。
廣州中院對一審法院該項判決予以維持,應是認可一審法院對于股權增值金額的計算方法。
案例索引:(2023)粵01民終29096號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