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律師應該都會碰到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針對具體案件,各地法院裁判觀點或有共性、個別案件亦有地方特性。福州律師蔡思斌在此整理收集了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年發布的數十份勞動爭議糾紛類判決,并將其中裁判觀點予以編輯整理,希望能夠通過研究福州地區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觀點精華,以期獲得福州地區勞動爭議審判的規律和特點,共同分享司法實務技巧與實踐心得,并供各地同仁及相關當事人參考借鑒。
?一、勞動報酬與工時休假
1、僅有考勤打卡記錄,能否證明勞動者存在加班事實?
用人單位的考勤方式為每天上、下班各打卡一次,兩次打卡間隔10小時。對此,勞動者主張每日實際工作10個小時,超出標準工時的2個小時應計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主張中午有安排2個小時休息時間,不存在加班情形。本院認為,兩次考勤打卡間隔長達十個小時,用人單位關于期間包含休息用餐時間的主張合理,故案涉考勤記錄不足以證明工作日加班情形。勞動者訴請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資,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23)閩01民終10033號
2、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在哪一方?
勞動者在本案中提出加班費的主張,應當就其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在一審中提交的用人單位團隊群、用人單位員工群的相關微信聊天記錄等并不足以證明其實際存在加班的情況及加班的時長。勞動者關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主張,亦缺乏充分依據。故一審法院未支持勞動者關于加班費的訴請,亦無不當,予以維持。
——(2023)閩01民終9299號
二。社會保險
1、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已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為由不為其繳納醫保,勞動者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賠償金?
本院認為,勞動者固然無法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保,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用人單位曾表示愿為勞動者繳納職工醫保而勞動者自愿放棄的事實,故本院對其辯稱不繳納醫保是勞動者的自愿選擇,責任不在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予支持。故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醫保的行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2023)閩01民終9872號
2、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醫保而將其以貨幣補助形式包含于基本工資發放,勞動者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辯稱已經將醫保補貼費用包含在基本工資當中對勞動者發放的問題,現有證據未體現勞動者的基本工資中包含醫保費用的具體金額,用人單位亦無法證明該費用已發放的事實。故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醫保的行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2023)閩01民終9528號
3、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分別是什么?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依法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應在雙方當事人的配合下,由工傷保險基金進行核算支付。一審法院直接對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核算支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進行核算處理,存在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除上述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款項外,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
——(2023)閩01民終4857號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勞動者自行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后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上訴主張其系基于與勞動者的約定而未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由勞動者自行承擔此次工傷帶來的損失。對此,本院認為,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通過約定免除。案涉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用人單位以此為由主張其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023)閩01民終9850號
5、用人單位在違法分包的情況下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誠如一審法院所述,如勞動者確非用人單位招用,但用人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違法分包,其亦應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綜上,一審法院認定用人單位系勞動者的相關工傷待遇支付主體,并無不當,用人單位的此節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023)閩01民終9724號
6、勞動者發生工傷的,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第八條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該《意見》系為了在建筑業更好地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出臺的具體適用規范,旨在解決建筑行業安全管理等制度不規范、工傷保險參保率低以及建筑工人維權能力弱、工傷保險待遇落實難等問題,該意見合法有效,一審法院參照上述《意見》認為本案總承包單位某甲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2023)閩01民終9530號
7、勞動者自愿放棄繳納社保,離職后能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出具《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表示自愿放棄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社保待遇,并承諾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其自行承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系其法定義務,不可通過約定免除。雖然案涉《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勞動者在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后又以此來主張經濟補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綜上,一審法院駁回勞動者關于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2024)閩01民終196號
8、調動到新崗位后當日發生工傷,能否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以新崗位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認為其從事裝卸工作,即使不算加班工資月工資就能夠達到8830.08元,而一審法院卻以舊崗位的保安工資3500元左右來算是不正確的。勞動者于2021年11月11日調到裝車組從事裝卸工作,并于當日發生工傷,故勞動者以裝卸崗位工資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23)閩01民終93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