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對于夫妻一方單方向自己父母的借款,由于子女和父母利益高度統一,為避免子女和父母串通損害配偶利益,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審慎認定子女單方向父母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常見的一種情形即,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嗣后子女補簽借條給父母,此時即便所購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亦有很大概率不會認定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對于一方向另一方父母的借款,適用標準則是大不相同。基于子女與父母關系的緊密性,因此對于另一方向父母的借款,法院基本會推定子女一方對債務知情,此時只要能夠初步舉證債務是用于雙方開銷,法院基本會認定債務是為家庭利益所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本案即類似如此情況,女方是因為自身投資被騙所以要向另一方父母借款償還信用卡,雖然男方的信用卡是由女方實際使用,但法院最終亦認定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若是子女一方因為被騙向父母借款償還信用卡,此時父母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起訴則需要承擔較高舉證責任。甚至而言,法院很可能會以債務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駁回父母一方的起訴。
案情簡介:
林美麗與陳帥原系夫妻關系,張花系陳帥之母。林美麗與陳帥于2007年1月16日登記結婚,于2022年8月9日經乳山市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二人對財產、債權、債務并未處理,均同意協商處理。
現張花依據林美麗出具的兩張借條提起民間借貸之訴,林美麗對借貸真實性無異議,認可兩張借條均是林美麗本人所寫,并認可已經實際收到張花交付的100,000元,但認為,涉案借款系林美麗與陳帥的夫妻共同債務。經一審法院詢問債權人張花,張花不同意追加陳帥為本案被告,并稱涉案借款系林美麗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借款與陳帥無關。
一審法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本案中,林美麗對借貸關系的真實性并無異議,故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涉案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此,一審法院認定如下:首先,基于張花與林美麗、陳帥三人之間的身份關系,陳帥稱對借款不知情以及陳帥作為信用卡持有人對林美麗刷卡、償還信用卡的行為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其次,林美麗進行投資的行為亦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疇,雖然林美麗稱投資被騙,但林美麗購買虛擬貨幣行為本身并非違法犯罪行為,其因投資刷信用卡,后又向張花借款償還陳帥及林美麗名下信用卡,仍屬于為家庭利益所負債務,故涉案借款應當屬于林美麗與陳帥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林美麗、陳帥共同償還。現因張花不同意追加陳帥為本案被告,且林美麗與陳帥已經調解離婚,為減輕當事人訴累,林美麗僅對該筆借款的1/2承擔償還責任,故林美麗應償還張花借款50,000元。
二審山東威海中院觀點: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首先,關于借款原因與借款用途。案涉兩張借條雖為林美麗個人名義出具,但系林美麗在與陳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增加家庭收益,投資被騙虧損,后分別向林美麗、陳帥父母借款用以償還二人信用卡所負債務。就借款數額及用途而言,屬于家庭生活及家庭投資范疇。其次,關于陳帥對借款是否知情。陳帥作為林美麗之夫、張花之子,對林美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張花借款應當知情,張花稱陳帥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亦缺乏依據。信用卡開通需預留本人手機號碼,線上消費支出需要手機驗證碼方能完成,陳帥作為信用卡所有人,對林美麗刷卡及償還債務的過程亦應當知情。一審認定案涉100,000元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由林美麗、陳帥共同償還,因雙方現已離婚,故由林美麗償還二分之一,于法有據,且符合本案實際情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索引案例:(2023)魯10民終167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