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法官對于發生在雙方感情破裂期間的大額轉賬、取現等記錄,通常會給予額外關注。原因在于此類行為極有可能是一方在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此時如果一方未能對其轉賬、取現等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法官通常會直接判令該方將轉賬、取現金額的一半支付與另一方。
具體到本案中,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提取公積金,但對于金額較小且發生在雙方離婚時間較久的記錄,法院均認為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對于離婚前4個月大額提取的13萬公積金,男方雖然提供了交易流水證明相關款項已被轉賬消耗,但未能提供合理解釋,也未提供證明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因此法院最終認定該筆公積金應當均等分配,離婚后女方亦可以主張分割一半。
就本案亦可側面推出婚內一方如通過長期、分多筆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不易被法院認定為轉移財產。舉例而言,若是男方的3萬元公積金是在6年里每年分兩筆取走,那法院基本也不可能支持女方分割。
案情簡介:
陳美麗與林帥曾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5年7月21日辦理結婚登記。陳美麗于2023年2月10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雙方于2023年3月16日調解離婚。
2016年6月1日,林帥提取公積金14400元;2017年5月16日,林帥提取公積金14400元;2018年6月4日,林帥提取公積金14400元;2019年6月10日,林帥提取公積金14400元;2020年6月10日,林帥提取公積金14400元;2021年6月8日,林帥提取公積金14400元;2022年6月6日,林帥提取公積金28800元;2022年8月26日,林帥提取公積金131515.81元。
后陳美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林帥提取的公積金。
一審法院觀點
關于陳美麗主張依法分割林帥住房公積金16萬元余元的問題。審理中查明,林帥于2016年至2022年6月期間,林帥每年提取的公積金金額不大,且較為固定,陳美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未提出林帥有隱藏、揮霍公積金的證據,故確定案涉2016年至2022年6月期間的公積金款項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現已無余額可供分配,不能在本案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關于林帥2022年8月提取公積金共計131515.81元,林帥辯稱,該項款項已用于償還債務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提供了銀行卡交易記錄予以佐證,鑒于該項金額較大,距離陳美麗、林帥2023年3月離婚時間較短,林帥又有穩定的工作,其亦未提供用于償還債務的款項系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故對此辯解意見,不予支持。對林帥提取2022年8月的公積金131515.81元予以均等分配,由林帥支付陳美麗對價補償款65757.91元。
二審重慶一中院觀點
本院認為,綜合審理情況,當事人爭議的上訴焦點主要在于:上訴人林帥于2022年8月26日提取的公積金131515.81元是否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經查,重慶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業務明細上顯示林帥與陳美麗結婚之前(即2015年7月),林帥公積金賬戶上本有余額55049.06元。但林帥婚后(2016年至2022年6月期間)多次提取公積金,其提取數額累計遠超5萬元。故林帥婚前公積金余額部分已于婚后提取,無論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個人開支,均已提取,不再存留于賬戶。故不能在2022年8月26日提取的公積金131515.81元中將55049.06元作為個人婚前財產予以扣減后分配。對于林帥上訴辯稱2022年8月提取公積金已全部用于夫妻生活,離婚時無余額分配的意見。因林帥提取該筆公積金的時間為2022年8月,提出離婚訴訟的時間為2023年2月,相隔不足4個月,林帥工資收入穩定,且對于提取公積金后對外的幾次大額轉賬、取款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其亦未提供用于償還債務的款項系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故對其相關上訴意見,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對林帥提取2022年8月的公積金131515.81元予以均等分配,由林帥支付陳美麗對價補償款65757.91元的判決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索引案例:(2024)渝01民終108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