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十分清楚,即是否應當支持原告主張的離婚家務補償和離婚過錯賠償。被告與案外人生育兩子并同居生活,必然導致原告需要承擔更多家庭義務,因此被告顯然應當支付離婚過錯賠償和家務賠償,為此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已明確規定離婚家務補償必須在離婚時提出,據此原告在離婚后財產糾紛中再提出即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其實原告對于家務補償完全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其損失是因為自身疏忽和對法律理解不深所導致。值得一提的是,不僅本案一審法院未發現這個問題,被告在上訴時亦未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作為上訴理由,只有二審法院發現這個問題并作出了對原告不利改判。
案情簡介:
陳某1與陳某2原系夫妻關系,雙方系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在離婚訴訟案中,陳某1自認與陳某2分居多年,近十年來與案外人生育兩個孩子。現陳某2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主張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及家務補償,在前案中陳某2并未主張離婚家務補償。
一審法院觀點:
陳某1的過錯,一審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已予以證實。陳某2主張過錯賠償金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金額調整為5萬元為宜。本案中陳某2雖未提交家務完全由其承擔的證據,但考慮到陳某1已與案外人生育兩個孩子,可以推定陳某1早已與第三人共同生活居住至少十年,家中事務顯然只能由陳某2承擔,因此一審法院也酌情支持15萬元。
二審廣州中院觀點:
由于陳某1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陳某2作為無過錯方的被告,依然可以在離婚后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陳某1在婚姻存續期間與案外人共同生育子女,存在明顯過錯。根據雙方的婚姻實際情況,結合前幾個關聯案件已認定的事實,一審酌情判令陳某1賠償陳某5萬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
其次,關于陳某2離婚后提起訴訟要求陳某1支付家務補償金是否成立的問題。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該條規定,陳某2有權在離婚時向陳某1請求補償,但其在離婚訴訟中未有提出。現雙方已經離婚,陳某2離婚后再單獨提出該經濟補償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案例:(2024)粵01民終109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