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剛發過一篇文章《配偶因離婚放棄房產繼承,福建三級法院均認定有效!》那有人還會問,如果自己背有債務,那放棄繼承行為是否有效??
提問人還有一定法律知識的,畢竟現行法律體系有兩條法律規定,針對負有債務而放棄繼承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無效。第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钡诙恰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p>
看到這里,你是不是認為法律已經規定得很清楚,這還有值得討論的空間么?哈哈,某種意義上,法律就是一種文字游戲,入局之人可能對此都有不同解釋。首先問題來了,什么叫法定義務?有的法官理解成只要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債務義務,那就是法定義務。當然,更多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也傾向于認定該法定義務所針對的是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撫養義務。蔡律師早年寫就《債務人放棄繼承遺產,債權人能否主張放棄繼承無效?》對此問題作了進一步分析及闡釋。
本文實質是老飯新炒,列舉泉州中院2024年最新案例對該問題作進一步解析。不要以為債務人放棄繼承行為有效這個觀點已是眾所周知、行內共識。否則本案一審法院就不會仍然支持債權人有權撤銷債務人放棄繼承行為。還好,泉州中院站位高、審判經驗豐富,最終撤銷一審判決,泉州中院認為債務人放棄繼承權行為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是人格自由的表現,并非無償處分行為,而是一種拒絕獲取利益的行為?!烁駲嘞鄬τ谪敭a權,顯得更具有根本性,更應受到保護,故放棄繼承行為不能被債權人撤銷。
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王某治將其應享有的財產份額以放棄繼承的形式無償讓與給黃某珍、王某蓮等人,該放棄財產權益行為造成了王某治償債能力下降直至喪失,現王某治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執行難以推進。王某治該行為明顯具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損害了鄭某婷的合法權益,鄭某婷可在債權范圍內行使撤銷權,對鄭某婷訴求撤銷王某治對址在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路**號的房屋做出放棄繼承的聲明,合法有據,予以支持。
泉州中院(2023)閩05民終7905號判決:繼承權系源于血緣、婚姻等身份關系產生,本身是一種兼有身份權與財產權性質的權利。繼承人接受遺產,是財產權利與財產義務的接受,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放棄繼承權,又稱拒絕繼承權、拋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作出放棄自己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我國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也規定了繼承人有放棄繼承的權利,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亦作了同樣的規定,即法律賦予繼承人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同時,也賦予了繼承人對自己的繼承權進行放棄的自由。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表達自由意志,行使繼承權的一種表現。由于繼承權具有身份屬性,放棄繼承放棄的是繼承權,是以人格為基礎,對與身份權有關的財產權的放棄,兼具有身份性和財產性,是一種復合性質的行為,旨在拒絕單方面賦予利益的法定權利。放棄繼承權行為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是人格自由的表現,并非無償處分行為,而是一種拒絕獲取利益的行為。放棄繼承權雖可能導致繼承人責任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但該行為不同于普通的財產處分行為,亦不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性質,也無法簡單等同于放棄到期債權等無償處分財產權益,不宜簡單認定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而撤銷權是以債權為基礎,旨在保護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財產權利,人格權相對于財產權,顯得更具有根本性,更應受到保護,故放棄繼承行為不能被債權人撤銷。王某治明確表示放棄對涉案房產財產份額的繼承的行為,因具有人身專屬性,且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鄭某婷主張撤銷王某治放棄繼承之行為,并要求王某治支付鄭某婷行使撤銷權的律師費用,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