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律師成功辯護】一審認定故意殺人判處死緩,二審辯護高院改判15年??????????
案情經過:
被告人羅某幫助老鄉許某向包工頭王某討要工傷賠償款,包工頭卻要求被告人老鄉請其吃飯唱歌后方才支付賠償款。包工頭并糾集陳某及張某一伙人逼迫許某就范。被告人羅某看不慣,與陳某及張某一伙人發生口角。陳某便對被告人進行毆打,被告人遂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陳某刺傷后逃跑。張某見狀手持砍刀對被告人進行追砍,在追上被告人后劃傷其頭部及背部并致其滑到在地。被告人翻身后起,左手架住張某手臂,右手持水果刀朝張某連刺數刀,致張某死亡。被告人羅某隨后被抓獲,并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案件審理:
本案的一、二審均由蔡律師擔任被告人羅某辯護人,一審中蔡律師對公訴人對被告的犯罪行為定性存在異議。并重點對案件的定性展開辯護,蔡律師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導致的故意傷害而非公訴人提出的故意殺人。同時指出被害人張某在本案中亦存在重大過錯。
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被告人羅某與他人打斗時,不計后果持刀連續捅刺他人要害部位,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并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隨后,被告人羅某提出上訴,并對一審法院的案件定性及量刑質疑。二審中,蔡律師再次提出不同意公訴機關對上訴人故意殺人罪的指控,并指出被告人沒有故意殺人的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沒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觀故意,沒有剝奪被害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應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而被害人對其死亡結果亦存在過錯,被害人對被告人的加害行為是主動并持續的,被告人始終處于被動防御地位,被告人的行為完全是處于本能,為了保護自身的安全而作出的無奈之舉。同時二審中辯護人說服當事人家屬積極對受害者進行經濟賠償達成庭外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真誠諒解。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過開庭采納了蔡律師的觀點,認為被告人幫助朋友討要工傷賠償款與兩被害人發生打斗,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鑒于兩被害人首先動手,在案發過程中激發矛盾,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與擴大具有重大過錯,以及被告人歸案后坦白認罪態度好,二審期間積極賠償等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一、二審之間量刑情況對比: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死緩限制減刑適用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僅適用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只有符合該情形的案件,并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的,才可以考慮同時限制減刑。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五十條增加了第二款,即“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等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對其限制減刑”。
因此根據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對被告人羅某此類罪犯的實際執行刑期,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將不能少于25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將不能少于20年。加上必須有的2年死緩考驗期以及從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開始羈押到作出裁判一般1年以上的時間,實際羈押的時間至少22年,有的可能達到23年左右。
現二審改判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因此,本案的被告人若在獄中遵守相關規定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原則上可以在羈押7年半左右后予以刑滿釋放。
總結:
本案一二審經過蔡律師多方努力最終成功改判,維護了公平正義,也體現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檢察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精神,以及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精神,充分體現了律師在大案、難案中的刑事辯護作用上日益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