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兩口與兒子口頭約定,將老房的售賣款贈與兒子,老兩口可以居住在兒子名下的房屋中直至終老。誰知幾年后,兒子想賣掉這套房屋,老人還能在這個房子里居住嗎?老人是否享有對這套房子的居住權?
2017年,老夫妻與兒女商議后,將6樓的房屋售出,49萬元售房款全部給了小李,小李也曾口頭承諾老兩口可在2樓那套房屋內居住,直至終老。
2018年,李某去世,林某表示愿意自己一人居住,不愿與兒女同住。此后,小李多次提出要母親和自己一起居住,并提出想賣掉2樓的房屋,均被林某拒絕。
2020年,林某摔傷住院,出院后因行動不便需要人照顧,遂決定住到女兒小玲家。林某傷愈回家后發現房門門鎖竟被兒子注了膠,她進不去了。
“當初說好,我可以一直住在這間房屋內,現在兒子這樣做讓人心寒。”林某認為小李想賣房,此舉是向自己施壓,但她哪都不想去,便決定和小李對簿公堂。
庭審中,小李表示,2樓的房屋已經老舊,下水道維修過多次,母親年事已高,偶爾還會忘關煤氣、忘帶鑰匙,其認為母親不適合一人居住。關于房屋居住權的問題,小李提出,當時只是口頭約定,并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其是房屋所有權人,有權決定是否將房屋出售。
法院認為,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根據上述協議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小李承諾贍養兩位老人,老兩口在享有2樓房屋居住權的前提下將6樓的售房款贈與小李。現在小李已取得售房款,應當盡到贍養母親的義務,依承諾給予林某在2樓房屋內居住使用的權利。
最后,法院判決林某對2樓房屋享有居住權,小李配合林某至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屋居住權登記手續。小李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林某依照雙方的協議,取得了2樓房屋的居住權,要求依法辦理居住權證,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來源:梁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