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網約車司機人數不斷增加。有的網約車司機由于經濟壓力較大,沒辦法直接全款或貸款買車,于是就以“以租代購”通過與平臺公司簽署《融資租賃合同》的方式取得車輛經營權。
一、融資租賃購車和貸款買車的區別?
車輛貸款合同是網約車司機定期向貸款結構償還本金及利息,車輛從交付之日起,所有權即歸屬于網約車司機。
在融資租賃合同,網約車司機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如果沒有約定車輛所有權歸屬網約車司機,則車輛所有權仍屬于出租人,但一般均會約定司機正常支付租金到期后車輛所有權歸屬司機。因此,如果網約車司機想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買取得車輛所有權,一定要注意合同中對于車輛所有權的約定條款。
二、車輛因為出租人原因被查封,網約車司機如何維權,能否對抗法院強制執行?
融資租賃關系中車輛所有權屬于出租人,如出租人出現債務問題,車輛就可能被法院查封。那網約車司機應當如何維權呢。
如《融資租賃合同》已經約定合同到期后車輛歸承租人即網約車司機所有,并且承租人也已實際足額支付租金。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機動車物權變更自交付時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于車輛早已實際交付,因此在租賃期滿后,車輛所有權即轉移歸出租人所有。而《民法典物權編司法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轉讓人轉讓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占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出租人已足額付清租金情況下,出租人債權人亦不可能構成善意第三人。在上述前提下,承租人所持權利足以對抗執行。
若法院查封車輛時,《融資租賃合同》尚未屆滿,出租人尚未完全支付租金,是否就無法排除法院強制執行?司法實踐中,很大一部分法院會將此類《融資租賃合同》認定為實質是承租人借用出租人名義采用按揭貸款形式購買相關標的物,承租人屬于是車輛實際購買人,也是其實際所有人,因此可以就此對抗人民法院相關強制執行。且即便不認為不是實際構成買賣合同關系,亦有觀點認為,此類《融資租賃合同》目的是系讓承租人最終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承租人據此對該租賃物應享有物權期待權。該權利也足以對抗強制執行。
但無論是上述哪種情況,法院能支持承租人可以對抗執行的前提都一定是《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期滿后車輛所有權歸屬承租方。如果約定合同期滿后所有權仍歸出租方,那就也無法排除強制執行,最多也僅能是在租賃期間享有相應租賃權利。據此,網約車司機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審閱合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