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坤與張某是朋友關系。2022年7月12日,趙某坤與張某及其他朋友聚會用餐。用餐結束后,趙某坤因飲酒過量不便開車,便由張某駕駛劉某香(趙某坤之母)的車,將趙某坤帶至酒店休息。在前往酒店的路上因道路積水致車輛涉水受損,隨后趙某坤打電話通知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涉水車輛拖至4S店進行維修,后保險公司支付給修理廠6.7萬元。2022年11月30日,劉某香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車輛維修費用及車輛貶值損失共10萬元。張某辯稱,其是出于好意而義務幫助趙某坤開車,并未要求報酬,因此對于車輛涉水造成的損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劉某香請求張某賠償涉案車輛維修費和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有基礎事實依據。法院著重審查張某是否對涉案損失存在重大過錯。
據調查,事發當晚,趙某坤、張某及朋友多人一起聚會用餐。由于趙某坤飲酒不便駕駛涉案車輛,便由張某幫忙駕駛。當時張某駕駛車輛的行為是在趙某坤等人飲酒狀態下,為保障其身體健康等權益而實施的情誼行為。如果情誼行為人在實施過程中,因主觀上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未達到法律規定或社會生活一般原則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從而造成了損害事實,那么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情誼行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充分且必要條件。????
根據查明的事實,事發當晚城區降雨,涉案道路是城區主干道。凌晨3時,張某駕駛車輛送飲酒后的趙某坤回酒店,途中張某已盡到觀察路面、預判水深與發動機距離以及謹慎駕駛等注意義務。劉某香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充分證明張某對涉案損害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因此,劉某香要求張某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具有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本案所涉及的情誼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弘揚的誠信、友善價值觀具有內涵上的一致性。為切實發揮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范、評價、教育、引領等功能,我們應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進一步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好意施惠”又稱日常情誼行為,在我國有深厚的存在基礎。其法律性質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另一方接受幫助或恩惠的關系。但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好心辦壞事的情況,尤其是當受惠人因情誼行為而遭受損失時,原本不屬于法律調整范圍的情誼行為,可能引發民事侵權之債。此時就需要以法為據,以德為要,調整規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施惠人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判決助人者不承擔責任,免除好人的后顧之憂。樹立裁判規則,努力把是非判清、規則判明、人心判暖,引領誠信、友善的社會交往規則,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好意施惠”中的侵權行為認定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復雜問題,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分析認定。這需要把握四個方面的特征:1.道德性,即行為目的主要基于友善友愛的良好道德風尚;2.無償性,即行為人出于好心而為他人提供無償的、情誼性的利益或方便,追求的是情感、道德上的滿足而非物質利益;3.利他性,即以給他人提供方便為要件;4.主體合意性,即雙方存在意思聯絡一致性,且大多數行為人都沒有希望情誼行為發生法律上效力并受到法律約束的意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等規定,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在因情誼行為而發生侵權責任時,最難認定的方面在于施惠人主觀有無過錯。而認定施惠人的主觀過錯時,往往要根據施惠人的客觀行為,即施惠人事前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事后是否采取了積極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擴大。如果施惠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對于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或者僅存在一般過失,那么就不應由施惠人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
“小案件折射大道理”,情誼行為的產生是社會生活交往的必然現象,其本質受道德領域所調整,只有在造成侵權的法律后果時才會受到法律規制。在法律干預情誼行為時,應當區別于一般法律行為,其責任認定的標準與承擔范圍應該做出嚴格的限制。同時,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具有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本案在樹立裁判規則和引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均具有典型意義,亦具有“法安天下,德潤民心”的實踐價值。
來源:法院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