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訴訟是家庭內部矛盾高度激化的產物。訴訟某種意義上也是比拼雙方的應對策略、招數、手段。有些案件其實就是當事人自行設計的,法院判決則能最終檢驗雙方勝負。蔡律師下面講述的這個案例,個人就認為有布局之嫌。
一對再婚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有其子女,婚后未再生育。女方在案發前已離開男方家庭很久,但雙方未辦理離婚手續,男方體弱多病獨自艱難度日。女方后續聽聞男方婚內房屋拆遷獲一套安置新房后,就頻頻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并分割該安置房。男方可能是不想讓女方分到房屋的緣故,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也不錯,能夠聽從老人意愿,即便女方三次提起離婚訴訟亦判不離,直至男方過世雙方仍未離成。
男方死亡后,后續女方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該房屋,男方生前當然早立有遺囑將自己的份額全部歸由男方女兒繼承,為此法院判決該房屋由女方及男方女兒各占一半份額。案件如此簡單也就沒律師什么事。女方后續想入住該房屋時發現房屋由男方侄子劉某占著,說什么2018年有補助男方25萬裝修房子,并由其照顧男方,為此雙方簽署有《居住權合同》,約定劉某有十五年居住權等。劉某底氣十足,看到女方想來收房就先下手為強,去法院起訴女方及男方女兒要求法院確認該《居住權合同》有效,并要求配合辦理居住權登記等。女方應對也非常給力,馬上反訴劉某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劉某搬出房屋。
一審法院判決挺顯常規。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系大宗財產,劉某系男方親屬,知悉男方與女方的夫妻關系,其在與男方簽訂《居住權合同》時,亦應當知悉該行為可能侵犯女方的權利。男方生前簽訂的案涉《居住權合同》侵犯了女方對案涉房屋享有的共同所有權和平等處理權,該合同無效。劉某請求女方、男方女兒配合辦理居住權登記,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因男方女兒系案涉房屋50%份額的繼承所有人,對案涉房屋亦享有包含使用在內的各項權能,現其對劉某居住使用案涉房屋無異議,故女方請求劉某搬離案涉房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劉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只針對《居住權合同》效力改判,其余仍然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經生效判決認定屬于男方與女方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未經女方同意就案涉房屋與劉某簽訂《居住權合同》,其對應屬于女方部分房屋的處分屬無權處分。但本案并無證據證明該《居住權合同》內容上存在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或有悖于公序良俗的情形,仍屬有效,故一審法院認定該《居住權合同》無效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二審法院嚴格適用法律,將《居住權合同》認定為有效。這樣女方后續將如何應對?根據一事不能再理原則,女方后續無法再行要求劉某搬離房屋,這樣豈不是達到劉某獨占房屋的目的?如此,似乎男方生前策劃獲得巨大成功,女方竟然無法破局。各位同行,你們有解法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