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的產權登記為趙某與張某共同所有,雙方簽訂《房產協議書》將該房屋由二人共同所有約定為張某單獨所有,雖從廣義上講采用的是約定形式,但并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模式。當時雙方并未離婚,這一行為實質屬于婚內財產贈與性質。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及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雙方簽訂的《房產協議書》未經公證,協議簽訂后趙某作為贈與人,在房產變更登記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案涉房產并未發生權屬變更,故趙某要求撤銷其與張某簽訂的《房產協議書》的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遼02民終4011號
法院認為:針對李某所主張分割的位于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房產,因該房系曲某婚前取得所有權,雖然雙方簽訂的《婚前協議書》中雙方約定將來可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但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及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曲某明確表示撤銷贈與,故此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房產屬于曲某婚前個人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該規定明確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符合條件下是可以撤銷的。但對于夫妻共有的房產約定歸一方的情形,是否也可以撤銷?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在上述案例一中法院認為是可以撤銷的。
從上述兩個案例的判決書中可以看出,無論是將夫妻婚后共同共有房屋約定為一人所有,或者將一方婚前單獨所有的房屋約定為婚后共同所有,法院認為實際行為是贈與,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不動產贈與完成的條件是辦理變更登記,所以上述兩個案例依此作出可以撤銷的判決。不過實踐中也有些法院認為該種情形不屬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故不支持撤銷。畢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了男女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作出書面約定。
律師解讀一.婚內財產協議的撤銷有無時間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該規定是夫妻房產贈與合同中的任意撤銷權,并非法定撤銷權,不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所以在權利轉移之前都是可以撤銷的。(參考案例: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閩06民終3560號、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遼02民終4011號)
二.如何防止婚內財產協議被撤銷?
如果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共同共有房產歸一方所有、一方婚前所有房產歸另一方所有、一方婚前所有房產歸雙方所有等具有贈與性質的內容,建議采取以下三項規避措施:
- 直接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不可撤銷”
鑒于對婚內財產協議的撤銷系任意的撤銷權,不屬于法定的撤銷權,該撤銷權是可以放棄的。因此起草婚內財產協議時,應明確贈與一方放棄撤銷權,協議簽署后不對該房屋主張任何權利。
- 對婚內財產協議進行公證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以撤銷。所以為避免之后產生爭議,可以就婚內財產協議進行公證。
- 進行產權變更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及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更經依法登記后生效,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不可以撤銷贈與。
很多人對簽訂財產協議心存芥蒂,認為談錢傷感情!夫妻財產協議是社會進步的產物,請大家理性看待。如果有這么一種方式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何樂而不為?不過光有一顆簽訂協議的心還不行,還需要請專業人士保證它可以落實執行。
相關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百零九條
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作者: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