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交通事故賠償 索賠 被撫養人生活費
裁判要旨:受害人的傷殘級別較低,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程序,福州地區不少基層法院在裁判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中的“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項目時,均以受害人的傷情尚未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為由不予以支持,但福州中院并不認同。
案情簡介:
2013年11月8日11時許,被告程俊雄駕駛被告省二建所有的閩A×××××號小型轎車沿湖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湖東路湖東支路口時,被告程俊雄駕駛的車頭右側與同向行駛的原告駕駛的晉安S5900號電動自行車左側車身后部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福建省第二人民醫院急診科急診治療,建議:請骨科會診。當天原告被轉到福州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于2013年11月25日出院,出院記錄載明:出院診斷1.右側內踝、后踝骨折;2.右腓骨下段骨折;3.右踝關節半脫位;4.右下尺橈關節半脫位。出院醫囑1.門診隨診,定期復查;2.右下肢暫禁負重,繼續功能鍛煉;3.建議休息3個月,待骨折愈合后需行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2013年11月21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鼓公交認字(2013)第002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被告程俊雄應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2、原告不負本事故責任。2014年3月26日,福建警察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閩警院司鑒中心(2014)臨鑒字第03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林炎珠因交通事故致右側內踝、后踝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右踝關節半脫位等,已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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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鼓樓區法院觀點:原告訴請被扶養人生活費27905.21元,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本次交通事故造原告十級傷殘,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故原告該訴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支持被撫養人生活費項目。
??? 福州中院觀點:關于上訴人林炎珠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問題,上訴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構成十級傷殘,經鑒定右踝關節功能活動度喪失達85.7%,相當于喪失一下肢功能10.2%,考慮上訴人的具體傷情及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本院對上訴人訴請的被撫養人生活費予以支持。根據上訴人提供的戶籍信息及福清市公安局蓮峰邊防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結合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本院認定上訴人林炎珠長子葉蘇欽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為:20092.7元/年×(18-7)年/2人×10%=11051元,次子葉宇宸的被扶養人生活費:20092.7元/年×(18-4)年/2人×10%=14065元,上訴人父親林性利的被扶養人生活費:8151.2元/年×(80-61)年/4人×10%=3872元,上述三項費用合計28988元,上訴人訴請被撫養人生活費27905元,系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本院予以照準。原審判決未予支持上訴人林炎珠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律師評析:
實務中,福州五區八縣的法院中,面對受害人傷殘等級較低時,對于被撫養人生活費,鼓樓、倉山、長樂、閩侯法院一般不支持,臺江、晉安、馬尾、閩清、平潭、法院通常予以支持,福清法院比較特殊,視情況而定,審核得比較嚴格,諸如,傷者與被撫養人是否在同一戶口認定為存在撫養與被撫養關系,有時以被撫養人年滿60周歲,視為喪失勞動能力,支持被撫養人生活費。如果在一審法院不被支持時,上訴至二審法院,福州中院一般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榕民終字第3994號“林炎珠與程俊雄、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見《林炎珠與程俊雄、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審判長:林哲森,代理審判員陳秀瑜,陳碧珍),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1109)。
網址導引:
林炎珠與程俊雄、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c58cdd8-fef1-41ab-8f3e-5ac2df4ffd08&KeyWord=林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