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分享:借款未約定利息,出借人要求給付利息,法院會支持么?
2023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過微信轉賬給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約定了借款期限,逾期后經(jīng)多次催要未還。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自逾期還款之日計算至付清之日。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依法予以認定。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已滿,原告要求被告還款,具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予以支持。因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依法應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原告要求自逾期還款之日計算至付清之日,予以支持,但按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算,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綜上,判決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逾期還款之日計算至付清之日。
本案中,借款雖未約定利息,出借人要求給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仍予支持。逾期利息怎么計算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nèi)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屬于“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情形,原告依法可要求被告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利息,原告請求參考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