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觀點
1.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于防衛過當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理論上將此種情況稱為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從積極行使的方面說,防衛行為須是必要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的合理需要。從這方面看,是否“必需”,要分析不法侵害行為的危險程度、侵害者的主觀心態以及侵害手段、強度、人員多少與強弱、現場所處客觀環境與形勢等。從消極限制的方面說,防衛行為必須是有限度的,因而所造成的危害是應有的、必需的,是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從這方面看,表現在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與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不能懸殊過大,不能為了保護微小權利而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當然,并非凡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都是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其必要性并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
(摘自:《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南英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辦,法律出版社2012年出版)
2.對互毆一方停止侵害后另一方繼續襲擊或侵害的行為可實施正當防衛
互毆停止后又加害對方的,性質就可能發生變化。這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雙方停止斗毆后,一方受他人鼓動或出于報復侵害的目的又突然襲擊對方的;二是一方自動放棄斗毆或主動退出斗毆現場,另一方繼續毆打對方的。上述兩種情況,均是因情況發生變化,互毆轉變為一方毆打另一方。被毆打方已從互毆時的侵害者轉變為被侵害者。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被侵害人為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實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據此,互毆停止后,一方突然襲擊或繼續實施侵害行為,另一方依法享有正當防衛的權利。被侵害人出于防衛目的而依法實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依法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需要指出的是,由雙方互毆轉變為一方自動放棄斗毆或主動退出斗毆現場,應該具有徹底性,并表現出明顯的階段性,而不包括互毆雙方打斗中的此消彼長、強弱轉換等情形變化。
(《刑事審判參考》2001年第11輯(總第22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第二庭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3.防衛人對個別侵害人實施集中反擊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需要根據雙方整體情況進行判斷
在司法實踐中,不乏多人對被告人實施不法侵害,而被告人擇一侵害人進行集中反擊,致人重傷甚至死亡的案例。以一對一的攻擊手段、方式和力度來看,可能該特定侵害人并未對防衛人實施較為嚴重的不法侵害,防衛人對該侵害人的攻擊往往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對防衛人行為性質的認定也存在較大的爭議。
防衛人集中攻擊某一特定侵害人的心理動因,可能是為了顯示自己反抗的決心以威懾對方;可能是擇一弱者攻擊以便于逃跑或削弱對方實力;可能是在慌亂之中來不及判斷,只能本能地選擇離自己最近、最容易攻擊的對象進行反擊;也可能是明知自己無法逃脫,但希望對方付出同等的代價。不可否認,在侵害人為多人的情況下,假如防衛人泛泛攻擊所有侵害人造成輕微傷,不但無法有效阻止不法侵害,反而可能激起侵害人的怒火,使侵害升級,其效果往往不如集中攻擊一人的威懾效果好。
在一對一的情況下,如果侵害人因防衛行為而放棄不法侵害或喪失反抗能力,防衛人再進行攻擊,無疑是故意犯罪;而在多人侵害的情況下,即使一名侵害人倒地,其他侵害人繼續實施不法侵害,那么防衛人再次攻擊該侵害人的性質如何,需要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我們認為應當將以下因素納入考量依據:防衛人能否立即正確地判斷侵害人僅是一時摔倒,還是已經喪失反抗能力;侵害人倒地后是否呼喝同伙為其報復;侵害人倒地后,雙方力量對比是否因此發生變化;其他侵害人是否繼續實施不法侵害,以及進一步攻擊行為如何;侵害人摔倒的位置是否影響防衛人逃走或繼續實施防衛行為等等。
(摘自:《刑事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36輯),南英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相關案例
1.互毆停止后因他方突然襲擊而防衛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張建國故意傷害案
案例要旨:互毆停止后又為制止他方突然襲擊而防衛的行為,系為侵害人出于防衛目的而依法實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2001年第11輯
2.為免受他人毆打,在逃離過程中捅刺追趕的不法侵害人致其死亡的,構成防衛過當——韓霖故意傷害案
案例要旨:為免受他人毆打,行為人在逃離的過程中捅刺追趕的不法侵害人,致不法侵害人死亡,防衛行為所造成的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已經超出不法侵害人對其毆打行為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損害后果,兩者存在過于巨大的懸殊和明顯的失衡,構成防衛過當。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2009年第4輯
3.多人對被告人實施不法侵害時被告人對其中一人進行傷害致該人死亡的,屬于防衛過當——陳炳廷故意傷害案
案例要旨:多人對被告人實施不法侵害時被告人對其中一人進行傷害致該人死亡的,可以認定為防衛過當。對防衛過當犯罪的量刑,應當考慮案發時間、地點、雙方的行為目的、人數及采用工具等因素。防衛人針對眾多侵害人中某一人進行集中攻擊的,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不僅應將防衛人與個別侵害人的行為及狀態進行比較,還應綜合雙方的全部力量對比進行考量。
案號:(2016)粵01刑終621號
審理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刑事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36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文章來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