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販毒的證據認定和數量認定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相關案例
1.在零星販毒案件中,向毒販購毒的吸毒人員的證言可以作為定案證據——韋整明、俸先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
本案要旨:在零星販毒案件中,吸毒人員證實多次向被告人購買毒品吸食,并指認出被告人的,其證言可以與查獲的毒品、同案被告人供述、其他證人證言一并作為定案證據,認定被告人構成販賣毒品罪。
案號:(2016)云刑終324號
審理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2.販毒人員口供與證人證言相吻合的數量部分才能認定為零星販毒的具體數量——王某等販賣毒品案
本案要旨:零星販毒克數的認定,只有被告人口供與證人證言相吻合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若販毒人員供述向購毒人員販賣毒品的數量,高于吸毒人員證言中所證實的購毒數量,則應按照購毒人員證言中所證實的數量認定販毒數量。
案號:(2015)葉刑初字第240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