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分享:在借條中“借款人”之外的空白處簽名是否一定要承擔還款責任?
民間借貸中,第三人在借條“借款人”之外的空白處簽名的情況十分常見。有的第三人被看做是“共同借款人”,有的則被看做是“見證人”,那到底如何認定其簽名性質?是否必然要承擔還款責任呢?
2022年4月,某廢舊材料回收部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翟某某借款20萬元并簽訂協議書。甲方翟某某、乙方某廢舊物資回收部及法定代表人田某華簽字、捺印。第三人田某振、田某松、楊某某在廢舊物資回收部及田某華蓋章、簽字右側空白處簽字、捺印。雙方協議約定有年息、未約定還款期限。協議簽訂后,因該廢舊物資回收部一直未向翟某某償還借款本息,翟某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田某華、田某振、田某松、楊某某及某廢舊材料回收部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田某振、田某松、楊某某在協議中簽字的行為是否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span>
本案中,從協議書的簽訂形式、內容及履行情況來看,協議首部及尾部明確的乙方是“廢舊物資回收部”,并由田某華注明身份證號、家庭住址及電話,田某振、田某松、楊某某在乙方蓋章簽字的右側空白處簽字捺印,并未明確保證人身份。民法典對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定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本案根據雙方簽約形式,認定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并不指向該三人,不能認定該三人為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故判決第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判決作出后,原告翟某某提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間借貸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此外還會有保證人、見證人等,保證人和見證人的行為性質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因此權利義務也各不相同。保證人需要對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等承擔保證責任,而見證人只是對借貸關系事實負有證明的責任。
因此,在出借人和借款人外有其他人員參與時,出借人應當要求相關人員明確簽名的身份,備注好是共同借款人或是保證人、見證人,否則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明確身份的情況下,出借人要求簽名的第三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或者保證責任的訴請,將得不到支持。見證人在簽名時也一定要明確表明見證人的身份,在寫下“見證人”字樣后再簽名捺印,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