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管轄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應當明確,在起訴時能夠據此確定管轄法院。由于合同雙方是否遵守合同約定,是否構成違約,需要通過實體審理認定,在立案受理階段難以確定,故當事人在合同中關于“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約定并不明確,無法依據該約定確認管轄法院,應認定該管轄約定無效。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