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劉某因資金周轉需要,于2021年10月26向原告韓某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被告楊某在借款合同保證人處簽字并摁手印。雙方對于保證期間、利息及保證方式均未約定。借款到期后,被告劉某未償還借款,2023年12月23日韓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劉某償還原告借款10萬及利息,被告楊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庭審中劉某對于借款及其未償還的事實予以認可,楊某則辯稱,借款已經過保證期間,其不應該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案中,原告韓某向被告劉某出借資金10萬元,期限為一年,借款到期后劉某未按約定償還,視為違約,應當承擔繼續還款責任。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楊某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被告楊某僅僅在借款合同的擔保人處簽名,并未明確約定擔保方式,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為一般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正如上面所論述的,本案中原告韓某與被告楊某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借款使用期限,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為2022年10月25日,保證期間為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原告韓某在保證期間內未向楊某主張權利,被告楊某免除擔保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劉某償還原告韓某借款10萬元及相應利息,楊某不承擔擔保責任。一審判決后,原告韓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本案中,保證方式約定不明,則應認定為一般保證。同時沒有約定保證期限,但是約定了主債務履行期限,但原告起訴的時間超過了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因原告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方式法律認可訴訟或仲裁,但在實踐中雙方當事人往往在相互協商的過程中耽誤較多時間,等在債務人實在不履行債務時才會選擇向法院起訴,往往會錯過了保證期限。訴訟時效的期限往往長于保證期間,當事人可能因為疏忽誤認為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是一回事,導致保證人無法承當保證責任。同時保證期間是法定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來源:沂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