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下午,由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盈科福州”)刑事與合規法律事務部、刑民交叉合規法律事務部主辦的“毒品案件分享會”在盈科福州舉行。本次分享會由江安南、林灶梅、何婉華律師擔任主講人,韓正武律師擔任主持人,所內眾多律師及律師助理參與。
針對毒品案件中電子數據(手機記錄)質證要點,江安南律師首先對電子證據的概念及質證方法進行論述,提出“只有最終落腳點在真實性問題上的質證,才是最有效的質證”。然后,通過現行法律規定,為大家總結了電子數據的證據審查基本原則,他建議在電子數據審查時應關注取證方法是否合乎技術標準,證據是否完整,對電子證據涉及專門問題難以確定的,必要時也可申請司法鑒定。最后,江安南律師針對律師如何進行電子數據證據取證進行了方法要點總結。
隨后,江安南律師為大家分享毒品案件中隱匿身份偵查的五大辯護思路。他先總結了隱匿身份偵查、特情偵查司法政策的沿革和變化,然后提出針對不同案件,建議在案件存在隱匿身份偵查的情況下,可以從“特情分類辯護”“構成要件辯護”“證人角色辯護”“排非程序辯護”“量刑情節辯護”這五個方面來進行辯護,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林灶梅律師以實際案例作為切入點,詳細介紹了同步錄音錄像在辦理案件時起到的關鍵作用。她詳細介紹了同步錄音錄像的類型以及如何對同步錄音錄像進行審查,指出在辦理毒品案件中,同步錄音錄像應當全程進行并保持完整性,這樣做保障了筆錄過程中的合法性、客觀性和真實性。她表示在審查同步錄音錄時,如存在詢問時間異常、證據細節不吻合、錄音錄像存在剪輯、關鍵位置不清晰、與筆錄時間內容不相符的這些情況下,則可能屬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況,在檢察機關不能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情況下應當予以排除。
最后她結合案例,表示在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明標準中應當根據證據判定原則的適用、精準定位疑點證據等方面排除合理的懷疑,只有對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的,才被認定為達到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否則就應認定案件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對被告人有利的判決。
何婉華律師結合《關于毒品犯罪案件的提取、扣押、稱量、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理清毒品從提取到鑒定的法律的相關流程,以及各個流程中需要關注的合法性問題,包括毒品提取的規范要求,毒品取樣的方法以及毒品鑒定意見的告知等等。她表示在毒品案件中,律師對于毒品提取到送檢過程中的相關異議,最終要落實到對于毒品鑒定意見上。分享會最后,她向大家分享了實務中毒品鑒定意見辯護成功的相關案例。
來源:盈科福州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