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司法解釋
能否介紹一下《解釋》的制定背景和過程?
鑒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婦女兒童權益刑事司法保護”課題組多次赴拐賣犯罪高發地區進行實地調研,在掌握大量一手資料的基礎上,起草了《解釋》初稿。之后多次召開專家論證座談會,征求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的意見,對《解釋》初稿進行反復修改論證與完善。近期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9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切實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審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幼兒”。
第二條??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第三條??以介紹婚姻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婦女串通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排查來歷不明兒童或者進行解救時,將所收買的兒童藏匿、轉移或者實施其他妨礙解救行為,經說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的“阻礙對其進行解救”。
第五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業已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解救時被買婦女自愿繼續留在當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
第六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又組織、強迫賣淫或者組織乞討、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等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或者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構成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出于結婚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出于撫養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員、親友參與的,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其中,不滿一周歲的為嬰兒,一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為幼兒。
第十條??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信”推薦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相關法律文件目錄: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2009修正)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主席令第18號
發布日期:2009.08.27
實施日期:1991.09.04
概要:為了有效地遏制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進一步完善立法,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該決定,該決定對刑法相關問題做了修改與補充。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釋[2000]1號
發布日期:2000.01.03
實施日期:2000.01.25
概要:該解釋對拐賣婦女罪中“婦女”的范圍進行說明,同時明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拐賣外國婦女到我國境內被查獲的,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
司法指導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發文字號:法發[2010]7號
發布日期:2010.03.15
實施日期:2010.03.15
概要:該通知首先對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總體要求進行了說明,其后從管轄、立案、證據、定性、共同犯罪、一罪與數罪、刑罰適用以及涉外犯罪這些方面為四部門在司法實踐中處理相關案件提供指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限令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發布日期:2010.12.30
實施日期:2011.01.01
概要:四部門聯合發布該公告是限令實施或者參與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犯罪人員,自2011年1月1日通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到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投案自首。雖然該通告有時間限定,但是其中規定的內容仍有借鑒意義。
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以出賣為目的的倒賣外國婦女的行為是否構成拐賣婦女罪的答復》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1998]高檢研發第21號
發布日期:1998.12.24
實施日期:1998.12.24
概要:本文件是針對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以出賣為目的倒賣外國婦女的行為是否構成拐賣婦女罪的請示》作出的答復,明確了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販賣外國婦女,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的,應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范性文件
1.《公安部關于切實抓好打擊拐賣兒童犯罪活動的工作的通知》
發布部門:公安部
發文字號:公通字[1990]15號
發布日期:1990.01.26
實施日期:1990.01.26
概要:該通知中,公安部對公安機關打擊拐賣兒童犯罪活動的工作作出了總體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應當充分重視該活動,并要求做好失蹤和被拐賣兒童親屬的安慰和疏導工作。
2.《公安部關于加強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宣傳工作的通知》
發布部門:公安部
發文字號:公通字[1992]57號
發布日期:1992.05.20
實施日期:1992.05.20
概要:本通知要求在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中大力加強宣傳工作,使廣大干部和人民群眾真正認識當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積極地同這類丑惡現象作斗爭。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國婦聯
發文字號:公通字[2000]26號
發布日期:2000.03.20
實施日期:2000.03.20
概要:本通知是多部門為做好專項“打拐”工作所發的,要求各部門聯合協作提高對“打拐”專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敦促犯罪販子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加強法制宣傳建設,調動群眾參與積極性;正確適用法律等。
4.《公安部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部門:公安部
發布日期:2000.03.24
實施日期:2000.03.24
概要:公安部發布的該意見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立案、管轄問題,自首、立功問題,解救工作,涉外案件辦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及其可能涉及的瀆職犯罪作出了闡釋。
司法案例發布
1.《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2015.02.27
實施日期:2015.02.27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2011.03.24
實施日期:2011.03.24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拐賣兒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2012年
實施日期:2012年
相關案例
1.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婦女“介紹對象”收取費用的行為,構成拐賣婦女罪——劉友祝拐賣婦女案
案例要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他人介紹婚姻缺乏判斷能力,行為人為其介紹婚姻另一方也為生活不能自理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與普通的介紹婚姻保障正常生活不同,且行為人通過所謂的介紹婚姻獲得利益,其本質為出賣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婦女。綜上所述,為精神發育遲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婦女“介紹對象”獲取利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拐賣婦女罪。
審理法院: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 2012年第4輯
2.拐賣婦女多人并對其實施奸淫、搶劫行為的,構成拐賣婦女罪、搶劫罪——邵長勝拐賣婦女案
案例要旨:伙同他人以出賣為目的拐騙多名婦女,在拐賣過程中多次對被拐賣的婦女進行輪奸、搶劫的,以拐賣婦女罪、搶劫罪論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2011.03.24)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無虐待、摧殘被害人的行為的,可從輕處罰——蔡順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而予以收買并采用轉移的方法阻礙解救的,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實施這類犯罪后沒有實施摧殘、虐待被害人的行為并欲與被害人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可從輕處罰。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2011.03.24)
4.拐賣多名嬰兒且致其中一名嬰兒死亡的,可判處死刑——馬守慶拐賣兒童案
案例要旨:對于長期販賣嬰兒的行為依法應予以嚴懲。將嬰兒視為商品,采用給嬰兒灌服安眠藥、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裝運輸等惡劣手段進行拐賣并導致其中一名嬰兒死亡的,構成拐賣兒童罪,依法可適用死刑。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2015.02.27)
5.收買患有精神分裂癥的婦女并限制其自由,多次與之發生性關系的,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非法拘禁罪、強奸罪——王爾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非法拘禁、強奸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采用鎖綁的方式限制其自由并多次與之發生性關系的,對于行為人上述行為應分別評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非法拘禁罪、強奸罪,實行并罰。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2015.02.27)
來源:法信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