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顯示,劉先生在借條上載明:他向張先生借款22000元用于公司周轉,因雙方不在一地,故此借條以張先生手機留存照片作為主要法律依據。同時,劉先生將自己的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口頁)、結婚證、身份證等證件拍照發給張先生,以此證明借條的真實性。劉先生還承諾會在2020年7月31日前償還全部借款。
然而,當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劉先生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此后,張先生多次催討無果,遂于去年6月將劉先生告上了法院,訴請法院判決劉先生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共計24000余元。
據此,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張先生以銀行轉賬方式向劉先生提供借款本金22000元,劉先生以借款人身份向張先生出具借條,雙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劉先生應按約定期限履行償還本金的義務。
現劉先生未按約履行,故張先生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并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即支付逾期利息。由于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故張先生作為出借人有權要求劉先生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標準支付利息。
綜上,法院對張先生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判決劉先生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張先生借款本金22000元及相應逾期利息。
因此,如果想將微信聊天記錄或電子照片作為證據使用,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當事人應當保存相關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而且要保證原始載體上聊天記錄的完整性,不能隨意選擇刪除。同時,要證實微信聊天的對象就是案件當事人,即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號的使用者,否則可能導致證據不被采信。
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來源:瀏陽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