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日,被告張某駕駛機動車,將橫過道路的原告李某撞倒,造成李某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三分鐘后,被告王某駕駛機動車,又將倒地的原告李某碾壓,造成原告李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在原告李某和被告張某事故中,被告張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在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事故中,被告王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受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原告李某構成一個八級傷殘、一個十級傷殘。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及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60萬元。
張某辯稱,涉案車輛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王某辯稱,涉案車輛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在本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應該計算原告的損失后按照次要責任承擔。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因原告的損失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兩輛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是平分賠償還是按照事故責任賠償?
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兩輛肇事車輛分別投保有交強險,且交強險均在保險有效期內,兩輛肇事車輛分別與原告李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受傷,屬于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情形。本案中,兩輛機動車均為有責方,且原告的損失并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各機動車在交強險限額內應按照平均分攤的方式進行賠付。案件判決后,被告履行了金錢給付義務。
根據交強險相關規定,機動車交強險只區分責任限額與無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內,只要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方有責任,不論責任大小,承保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就應當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本案系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傷,兩輛機動車對事故的發生均有責任,均應在機動車有責限額內對傷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本案傷者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的損失并未超出兩輛肇事機動車交強險的總和,在此種情況下,兩輛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不再按照事故責任大小區分比例,應各承擔傷者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損失的一半,更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八條第一款: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
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