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某培訓中心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游泳招生的文章,文章附有教練教學游泳以及學員畢業照兩張圖片,圖片右下方有“培訓中心”字樣。2020年6月,陸某在微信公眾號中發布了一篇游泳招生文章,文章中使用的兩張圖片與培訓中心發布圖片的人員數量、動作、背景均一致,僅對橫幅部分、“培訓中心”字樣、教練頭像進行改字、摳圖、去水印處理。培訓中心認為陸某未經許可使用圖片已構成侵權,遂起訴要求陸某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4萬元。近日,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宣判了此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培訓中心拍攝圖片后將涉案圖片公開發表,享有案涉圖片的著作權,但陸某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對比,陸某使用的圖片與培訓中心圖片構成實質性相似,陸某的行為侵害了培訓中心對涉案攝影作品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陸某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使用涉案侵權作品,向培訓中心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
(黃海磊??邱啟杰)
????■法官說法■
互聯網的發展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卻也使得侵權行為從線下發展到線上。基于網絡侵權即時性、隱蔽性的特點,侵權情形更快捷、后果更嚴重,侵權范圍更廣泛。本案中,陸某未經培訓中心許可,擅自盜用培訓中心公眾號圖片,并供其使用宣傳,其行為已構成著作權侵權,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法官告誡廣大市民及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對外宣傳時,杜絕未經許可直接使用他人具有知識產權作品的行為,如需使用應當征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許可使用費,避免被訴侵權和被判賠償。
來源:人民法院報